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管理使用要點
法規類別: 學生發展中心
業務承辦人: 李麗溫
返回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生活需要,成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管理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中心之管理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第三條
本中心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至晚上10時;寒、暑假依學校上班時間開放。
第四條
本中心教學設備及器材僅供身心障礙學生使用。若需外借之教學設備及器材,需向本中心輔導老師辦理登記後方得借用。
第五條
教學設備及器材外借規定:
一、
外借期限為1個月;如需續借,經輔導老師同意,得延長15天。
二、
外借教學設備及器材如有遺失、毀損等情事,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
若有逾期經催還兩次仍未歸還者,得暫停其使用相關教學設備及器材之權利,俟歸還後,始恢復其使用權。
第六條
電子軟硬體及場地設備使用相關規定:
一、
本中心之電腦,禁止重製或攜出,限使用本校授權之軟體。
二、
使用設備如有故障之情形,應即通知輔導老師處理。
三、
應共同保持本中心整潔並愛護內部設備。
第七條
本要點經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