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管理使用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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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學生發展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李麗溫 |
第一條 |
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生活需要,成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管理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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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中心之管理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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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中心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至晚上10時;寒、暑假依學校上班時間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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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中心教學設備及器材僅供身心障礙學生使用。若需外借之教學設備及器材,需向本中心輔導老師辦理登記後方得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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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教學設備及器材外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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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電子軟硬體及場地設備使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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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要點經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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