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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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住宿服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范育啟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本校為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推動自律自治,促使宿舍管理更臻完善,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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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學生宿舍之管理與督導,由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以下簡稱住服組)負責,並設置宿舍輔導老師若干名,職司推動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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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學生宿舍管理採自治方式,由住服組輔導設置「住宿生生活自治會」,其編組、職責與幹部甄選作業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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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住服組負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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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宿舍床位之申請,依下列次序辦理申請及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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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抽籤作業相關規定如下: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抽中床位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完成繳費,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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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住宿生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向住服組申請調整床位,經核准後始得調整床位,每生以一次為限。未經申請不得擅自調整床位。嚴禁私自轉讓、冒名頂替或交換床位之情事,違者除勒令退宿外並依學生獎懲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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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進住宿舍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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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住宿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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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住宿生應配合離舍驗收,離舍 驗收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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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住宿生於退宿、離舍(校)時,其個人之物品應自行搬離宿舍,否則一律視同廢棄物處理,並依廠商報價負擔清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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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寒暑假期間如有住宿需求,須專案申請,經核准後,辦理住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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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為維護寒暑假住宿生安全,得實施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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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住宿申請以一學年為原則,費用按學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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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住宿生於學期中符合第九條規定申請退宿,並經核定者,其住宿費之退費得依住宿週次比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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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學期中遞補住宿床位者,其繳交住宿費得依週次遞減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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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未經核准擅自退宿者,取消住宿資格,住宿費及住宿保證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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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住宿生生活自治會樓(棟)長以上幹部之獎助學金,由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後專案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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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住宿生生活自治會得依自治之精神,訂定「住宿生生活公約」、「學生宿舍寧靜時間管理要點」、「學生宿舍門禁管制要點」及「學生宿舍離舍實施要點」等規定,其細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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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依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大專校院學生入住宿舍性別友善處理原則」,本校提供跨性別學生提出需求,並協助安排妥適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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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因應政府政策、避免緊急危難及本校實際運作情況,得調整宿舍及床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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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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