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排課準則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秦采瑜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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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及中心排課順利,並充分使用本校教學空間,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排課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及中心排課,應依據課程規劃表內所訂該學期之課程,提出開課資料表,並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會議通過。
第三條
為提升學生學習成效,各系(所)、學位學程及中心排課,上午以思考性課程為優先,下午則以體能與實習(驗)課程為原則,各年級課程之時段安排,應避免過度集中,課程安排以分散5天為原則。
第四條
專任教師每週一至週五課程至少須排課3天(不含非正規學制課程),連同學生請益時間(Office hours)合計至少為4天,如有下列情形之專任教師,不在此限:
一、
兼任行政職務者。
二、
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及特聘教授。
三、
經人力資源處核准國內部份時間進修者。
四、
每週實際授課時數,除實習、專題及師徒制課程外,授課時數不超過6小時者。
若有其他特殊原因者,得述明具體理由,於開課前提出申請,經教務長同意後,依實際需要排課。
第五條
課程安排規範:
一、
日間部排課時間為週一至週五,第1節至第10節;進修部排課時間為週一至週五,夜間第11節至第15節為主,週六為輔。
二、
學輔時間依學務處公告時間辦理,該時段不予排課。
三、
每日課程安排不得超過10節,同一門課不得連續授課超過4節,以及不得以採短期密集完成整學期課程之方式授課。
四、
其餘未盡事宜請依各學制招生簡章相關規定辦理。
若有特殊原因,請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審查通過後方可排課。
第六條
週三下午為行政暨學術主管聯席會議時間,擔任一級主管及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主任,原則上不排課。
第七條
講授科目為3小時以上之課程,以分2天授課為原則,有以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必修之實習、實驗或設計類課程。
二、
進修部及研究所課程。
三、
兼任教師所授課程。
四、
其它適合安排於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所屬專業教室之課程。
第八條
專任教師排課原則,以所屬教學單位必(選)修課程為優先,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如須他系(所)、學位學程、中心支援教師開課,請於開課前經教師當事人及其系(所)、學位學程、中心主任同意後辦理。
第九條
課表排定後不得任意更動,如遇特殊情況須調動課程時段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惟仍須符合本準則各條文:
一、
選課期間,不受理任何異動。
二、
初選及加退選選課開始前,若需更改課程時間、教師或增開、停開課程者,請填寫「課程異動申請表」,經系(所)、學位學程、中心主任、院長同意後,送課務組辦理,最遲應於加退選開始前完成。
三、
加退選選課結束後,若需更動課程時間或教室者,請依書函申請辦理。其他異動須經專簽陳核通過後,方可辦理。
第十條
各課程安排之教師應為實際授課之教師,不得有實際授課教師與排課教師不符之情形。
第十一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