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排課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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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秦采瑜 |
第一條 |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及中心排課順利,並充分使用本校教學空間,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排課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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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各系(所)、學位學程及中心排課,應依據課程規劃表內所訂該學期之課程,提出開課資料表,並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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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為提升學生學習成效,各系(所)、學位學程及中心排課,上午以思考性課程為優先,下午則以體能與實習(驗)課程為原則,各年級課程之時段安排,應避免過度集中,課程安排以分散5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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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專任教師每週一至週五課程至少須排課3天(不含非正規學制課程),連同學生請益時間(Office hours)合計至少為4天,如有下列情形之專任教師,不在此限:
若有其他特殊原因者,得述明具體理由,於開課前提出申請,經教務長同意後,依實際需要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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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講授科目為3小時以上之課程,以分2天授課為原則,有以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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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星期二下午7、8節,為學輔時間不排課;星期三下午為行政會議及學術主管會議時間,擔任一級主管及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主任,原則上不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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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日間部排課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第1至9節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須利用進修部排課時間排課時,應檢附系(所)、學位學程或中心課程委員會議紀錄,課程以選修課為原則,研究所課程不在此限。
進修部排課時間原則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夜間A至E節,星期六為第5至9節及第A至E節,學輔時間依公告時間,不予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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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專任教師排課原則,以所屬教學單位必(選)修課程為優先,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如須他系(所)、學位學程、中心支援教師開課,請於開課前經教師當事人及其系(所)、學位學程、中心主任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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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課表排定後不得任意更動,如遇特殊情況須調動課程時段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惟仍須符合本準則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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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各課程安排之教師應為實際授課之教師,不得有實際授課教師與排課教師不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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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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