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操行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生活輔導組
業務承辦人: 張俐婷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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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會修正
第一條
為客觀、公平考核學生操行成績,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操行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82分為基本分60分以上為及格,再加減獎懲、勤惰分數,核計實得總分。評分結果超過100分及未滿60分者,由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複核。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算並由學校酌予榮譽之獎勵。
定期察看學生操行成績以60分計算(該學期操行成績由60分加減獎懲、勤惰分數)。
第三條
學生操行成績等第制之換算,參照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核辦法。
第四條
學生操行成績加減分項目如下:
一、
重大集會(如:學務活動時間、系主任時間、班會等)一節減1分。
二、
重大集會病假一節減0.05分,重大傷病(須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住院一週內不予減分,超過部分,依病假扣減。
三、
重大集會事假一節減0.1分。
四、
重大集會公假、喪假、生理假及因懷孕分娩等所請假別(如:產、陪產、流產、育嬰、哺乳等)不減分。
五、
記大功一次加7.5分,記小功一次加2.5分,嘉獎一次加1分。
六、
記大過一次減7.5分,記小過一次減2.5分,申誡一次減1分。
第五條
跨學期之彌過措施,原受懲處學期之操行分數不予變更。
第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