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操行成績考核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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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生活輔導組 |
業務承辦人: | 張俐婷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為客觀、公平考核學生操行成績,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操行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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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82分為基本分60分以上為及格,再加減獎懲、勤惰分數,核計實得總分。評分結果超過100分及未滿60分者,由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複核。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算並由學校酌予榮譽之獎勵。
定期察看學生操行成績以60分計算(該學期操行成績由60分加減獎懲、勤惰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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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學生操行成績等第制之換算,參照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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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生操行成績加減分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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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跨學期之彌過措施,原受懲處學期之操行分數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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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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