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操行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生活輔導組
業務承辦人: 張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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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
第一條
為使學生操行成績之考評臻於客觀、公平,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操行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82分為基本分,再加減獎懲勤惰分數,核計實得總分,以100分為滿分。
第三條
學生操行成績分為下列五等:
一、
優等:90分至100分者。
二、
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
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
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
丁等:未滿60分者。
六、
評分結果超過100分者,由學校酌予榮譽之獎勵。
第四條
學生操行成績超過滿分及丁等者,由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複核。
第五條
學生操行成績加扣分項目如下:
一、
曠課不扣分。
二、
曠重大集會(如:系升旗、學務活動時間、系主任時間、班會等)一次減1分。
三、
重大集會病假一節減0.05分,重大傷病(須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住院一週內不予減分,超過部份,依病假扣減。
四、
重大集會事假一節減0.1分。
五、
重大集會喪假一週內不予減分,超過部份依事假扣減。
六、
重大集會公假不減分。
七、
基本勞作教育全勤、缺曠,依本校基本勞作教育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團體勞作教育缺曠,依本校團體勞作教育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八、
記大功一次加7.5分,記小功一次加2.5分,嘉獎一次加1分。
九、
記大過一次減7.5分,記小過一次減2.5分,申誡一次減1分。
十、
定期察看學生操行成績以60分計算(該學期操行成績由60分加減獎懲勤惰分數)。
第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