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操行成績考核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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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生活輔導組 |
業務承辦人: | 張俐婷 |
第一條 |
為使學生操行成績之考評臻於客觀、公平,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操行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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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82分為基本分,再加減獎懲勤惰分數,核計實得總分,以100分為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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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學生操行成績分為下列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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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生操行成績超過滿分及丁等者,由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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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學生操行成績加扣分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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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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