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有效利用本校各場所及各開放空間並加強其維護與管理,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場所借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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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可借用場地、場地管理單位、水電維護與清潔費收費標準詳如附表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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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借用原則:
(一) |
本校各場所之借用,以校內各單位優先使用為原則;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時,限使用於非政治性之學術演講、學術會議、教育訓練、產學合作相關活動、研習會、展覽會、運動競賽。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不再借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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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借用禮堂、波錠廳、天生廳、時選廳、美智廳時,參加人數須達會議場所容納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申請。如有特殊需求,專案簽請總務長核准後,方可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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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借用時間:
(一) |
自上午8時起至下午10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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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普通教室限非上課時間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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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紅磚廣場、設計大樓2樓廣場及管理大樓1樓中庭廣場舉辦之動態活動,限於非上課時間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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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借用手續:
(一) |
校內各單位借用各場所,須填具「場地借用申請單」至各管理單位登記,以先登記者為優先,經管理單位核可後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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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學生社團借用各場所時,須先經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准後,於活動1週前將場地借用申請單送至管理單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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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校外單位借用時,應先向本校總務處保管組洽詢可借用時間,並於2週前備文向總務處保管組辦理申請並會辦相關單位,經總務長核准後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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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及設施,須先向總務處出納組繳交水電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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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借用各場所收費標準:
(一) |
場地之借用,以該場所之固定設備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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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水電維護與清潔費收費標準如附表,如情況特殊,經專案簽准後,得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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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凡本校教學及行政業務所需之場所免繳納水電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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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對象全屬校內學生,且活動屬戶外活動(如:海豚廣場、蓮花池、第二汽車停車場等),得免繳納水電維護費;經學生事務處簽奉核准,提供固定空間、固定時段供學生社團集會、活動使用者,免繳水電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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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校內各單位自行收費、或接受校外委託舉辦講(研)習、會議、展覽、報名招生等活動而借用場所,應依規定繳納水電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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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校外單位至學校辦理活動與校內各單位或學生社團聯合借用場所;本校各單位或學生社團接受社會團體、機關等單位補助經費,舉辦講(研)習、會議、展覽等活動,應繳納水電維護費二分之一(不包含住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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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各社團辦理活動,如有設置擺攤販售食物、物品者,請依「朝陽科技大學校園設置臨時攤位管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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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工作人員如支援借用單位,其工作津貼給付標準,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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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借用人為本校校友總/分會、各系系友會,經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提出申請,召開理監事會議、會員大會等校友活動,則可免繳納水電維護與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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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借用人為本校校友總會會員,且該項活動不涉及個人或公司營利,則可依收費標準提供5折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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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借用人為本校校友總會會員,該項活動對本校教學、研究、聲望等有益者,或屬公益相關活動,應提供活動計畫書,經簽奉核准借用場地,水電維護與清潔費可依情況酌減,最高可全免場地水電維護與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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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責任規定:
(一) |
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對借用場所設施及其展示之作品等負有保管維護之責,若因人為損壞場地設備,應負照價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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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借用單位應負責場地復原及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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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借用單位使用事實須與申請內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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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借用場所以辦理活動之指導單位應負協助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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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使用規則及禁止事項:
(一) |
各單位借用場地,應考量參加人數、會議性質提出申請;管理單位保有視活動之重要性及規模做最後場地調整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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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大樓之3樓簡報室、5樓會議室及6樓會議廳,為重要會議及貴賓接待場所,若非此用途,請借用其他會議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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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場地尚未獲得核准借用前,勿自行發送會議通知或海報,避免造成場地調度上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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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借用之室內場所嚴禁菸火、攜入寵物;禮堂、波錠廳、天生廳、時選廳、美智廳不得攜入白開水以外之飲料及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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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借用單位如須張貼海報,應使用本校公布欄或借用告示牌為之,不得將海報用雙面膠張貼於會議場所之牆壁、天花板;並禁止變動原有設備及擅接或改變電源線路,亦不得超載使用電器設備。如需變更現有布置,應取得相關管理單位同意,並於事後確實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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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若需搬運器材或移動講台,應注意勿破壞地面或地毯。管理單位於事後派人檢查。若發現有缺失時將通知該使用單位改進,設備若有損壞,借用單位須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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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各單位及學生社團借用室內場地及戶外廣場時,應於核定處所辦理,並不得噴畫任何標誌、釘樁(地磚及牆磚上)及將黏性物品(雙面膠)張貼於任何設施及地面;走道及緊急出口應維持通暢,不得設置任何足以造成障礙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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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借用場地進行彩排(含場地佈置),均以1次(8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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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借用場地辦理活動,嚴禁燃放鞭炮、煙火、露營、烤肉及舉辦營火晚會。如有特殊情況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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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各會議場所及普通教室禁止住宿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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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罰則
(一) |
各單位借用場地致污損,未復原者,將停止申請借用權3個月(不含寒暑假,以下同),並負責還原原場地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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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場地借用單位或社團,應於活動結束當天(夜間活動者於次日上午)歸還場所鑰匙;如12小時以內未歸還者,停止該借用單位或社團借用權3個月,累犯者視情節停權6個月。借用場地單位不慎將該空間鑰匙遺失,應負重新換鎖與複製備份鑰匙之全部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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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違反前點使用規則之借用單位,管理單位得視情節停止申請借用權1個月至3個月;違反2次以上者加重處分,最重得停權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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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違反前點第九款者,除依本點辦理外,該行為之個人另依本校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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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要點經總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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