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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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註冊組 |
業務承辦人: | 胡玉鈴 |
第一條 |
依據大學法第23條暨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及本校學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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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具下列資格:
前項學生名次之排列應以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時之該系、所、學位學程該年級該班學生人數為基準;轉學生自轉入年級起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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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各系、所、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40%為限,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5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2名為限。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未足額錄取,其缺額得由招生考試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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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檢具下列各項資料向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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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應於每年4月15日前向擬逕修讀系、所、學位學程博士班提出申請,並經該系、所、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及院務會議審核通過後,於每年5月15日前將相關會議紀錄及學生申請表件等資料送交教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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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需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若在該學年度未能取得學士學位者,取消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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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及院務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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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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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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