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胡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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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23條暨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及本校學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具下列資格:
一、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
(一)
修業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在該班前15%以內,具有研究潛力者;或其他特殊表現,經擬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系、所、學位學程評定為成績優異,具有研究潛力者。
(二)
經原就讀系所或本校相關系、所、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2人推薦。
二、
碩士班學生
(一)
修業1年以上,修業期間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在該班前30%以內,具有研究潛力者;或經擬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系、所、學位學程評定為成績優異,具有研究潛力者。
(二)
經原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或本校相關系所副教授以上2人推薦。
前項學生名次之排列應以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時之該系、所、學位學程該年級該班學生人數為基準;轉學生自轉入年級起為計算標準。
第三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40%為限,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5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2名為限。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未足額錄取,其缺額得由招生考試補足。
第四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檢具下列各項資料向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
一、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1份。
二、
修業期間歷年成績表及排名各1份。
三、
副教授以上推薦函2封。
四、
其他各系、所、學位學程規定應繳交之資料。
第五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應於每年4月15日前向擬逕修讀系、所、學位學程博士班提出申請,並經該系、所、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及院務會議審核通過後,於每年5月15日前將相關會議紀錄及學生申請表件等資料送交教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第六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需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若在該學年度未能取得學士學位者,取消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七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
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
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八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及院務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