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運動器材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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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類別: | 體育室 |
| 業務承辦人: | 郭季源 |
| 第一條 |
為提升運動技能與風氣,並有效管理運動器材,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運動器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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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本校運動器材供體育課、代表隊集訓及學校核可之各項活動優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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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體育教學需借用運動器材時,應由各班負責之學生出示學生證,向體育室管理人員辦理借用,並應於課程結束後歸還器材,經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註銷借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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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個人借用運動器材時間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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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本校學生社團借用運動器材,社團負責人應於活動三日前,填寫「運動場地暨體育活動申請表」,向體育室申請。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歸還;如活動結束日為例假日,得於次一工作日中午前歸還。首次違規者得予以提醒;屢次違規者,得暫停該學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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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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