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運動器材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體育室
業務承辦人: 郭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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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提升運動技能與風氣,並有效管理運動器材,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運動器材供體育教學,代表隊集訓及學校核可之各項活動優先使用。
第三條
體育教學需借用運動器材時,應由各班負責之學生,填具借物單向管理人員借領,並應於上課結束後歸還,經管理人員點收後註銷借用登記。
運動代表隊之借用運動器材應由隊長按規定辦理借用。
課外運動時各組所需器材,由該隊(組)長按規定借用,並應切實管理,活動結束後十分鐘內負責送還。
第四條
學生個人借用運動器材時間及其規定:
一、
週一至週五:上午一0:00至一0:二0;下午三:二0至三:三五;五:三0至六:00。
二、
星期例假不開放借用。
三、
教職員工生借用運動器材時,須親自持職員工證件或學生證於儲用時間內,向體育室器材室管理人辦理借用,並按時交還,不得延遲,初次予以警告,再犯者即停止該學期之借用權。
四、
為體育教學及學校核可之各項活動之需要,體育室得停止已借用器材全部或部分之使用。天雨或雨後場地潮濕,不宜運動時,得停止借用運動器材。
第五條
運動器材一律不准借出校外,代表隊參加校外比賽所需器材,經體育室簽准者例外。
第六條
本校學生社團借用運動器材,應由社團負責人於活動三日前,持課外活動組發給之核准證明,向體育室辦理借用。活動結束後,應即送還,但活動結束日為例假日,得於次日中午前送還。學生社團借用運動器材逾時未還者,除限期令其送還外,情節嚴重者並得停止該學期之借用權。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