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運動器材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體育室
業務承辦人: 郭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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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提升運動技能與風氣,並有效管理運動器材,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運動器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運動器材供體育課、代表隊集訓及學校核可之各項活動優先使用。
第三條
體育教學需借用運動器材時,應由各班負責之學生出示學生證,向體育室管理人員辦理借用,並應於課程結束後歸還器材,經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註銷借用登記。
第四條
個人借用運動器材時間及相關規定:
一、
依課程規劃及運動場館開放時段,訂定運動器材借用時段,並於開學前公告於體育室網頁及器材室門口。
二、
例假日不開放借用。
三、
借用運動器材時,須親自持職員工證件或學生證於運動器材借用時段內,向體育室辦理借用,並按時歸還,不得延遲,初次予以警告;再犯者停止該學期借用。
四、
因體育課及學校核可之各項活動需要,體育室得暫停已借用器材之使用。
第五條
本校學生社團借用運動器材,社團負責人應於活動三日前,填寫「運動場地暨體育活動申請表」,向體育室申請。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歸還;如活動結束日為例假日,得於次一工作日中午前歸還。首次違規者得予以提醒;屢次違規者,得暫停該學期借用。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