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運動器材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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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體育室 |
業務承辦人: | 郭季源 |
第一條 |
為提升運動技能與風氣,並有效管理運動器材,特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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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運動器材供體育教學,代表隊集訓及學校核可之各項活動優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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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體育教學需借用運動器材時,應由各班負責之學生,填具借物單向管理人員借領,並應於上課結束後歸還,經管理人員點收後註銷借用登記。
運動代表隊之借用運動器材應由隊長按規定辦理借用。
課外運動時各組所需器材,由該隊(組)長按規定借用,並應切實管理,活動結束後十分鐘內負責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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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生個人借用運動器材時間及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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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運動器材一律不准借出校外,代表隊參加校外比賽所需器材,經體育室簽准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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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校學生社團借用運動器材,應由社團負責人於活動三日前,持課外活動組發給之核准證明,向體育室辦理借用。活動結束後,應即送還,但活動結束日為例假日,得於次日中午前送還。學生社團借用運動器材逾時未還者,除限期令其送還外,情節嚴重者並得停止該學期之借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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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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