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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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翁國仁 |
第一條 |
為維護教學品質確保學生受教權益,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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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各教學單位應依本校特色定位、資源條件、系(中心)教育目標、師資專長及學生就業等面向,建立教學品質確保機制;其內容包括學習成效核心能力之規劃、學生畢業時應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及態度項目之訂定、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之訂定、學習支援系統之提供。
前項教學品質確保機制,應經校內相關程序審議通過,於各系(中心)網頁公告;其課程審議或修正相關會議資料,應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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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各教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對其進行學生受教權益之檢核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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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各教學單位有第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校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查核小組,針對每學期實際開課、科目或學分抵免、授課師資專長等進行檢核;並得至教學單位訪視。
前項之檢核,包括下列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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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各教學單位報送檢核資料,經本校檢核未通過,或發現有危害學生受教權益且情節重大者,得立即要求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相關教師名冊,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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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受本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之教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檢核不通過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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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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