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翁國仁
返回
108學年度第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維護教學品質確保學生受教權益,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教學單位應依本校特色定位、資源條件、系(中心)教育目標、師資專長及學生就業等面向,建立教學品質確保機制;其內容包括學習成效核心能力之規劃、學生畢業時應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及態度項目之訂定、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之訂定、學習支援系統之提供。
前項教學品質確保機制,應經校內相關程序審議通過,於各系(中心)網頁公告;其課程審議或修正相關會議資料,應妥善保存。
第三條
各教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對其進行學生受教權益之檢核及輔導:
一、
有相關事證,足認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
二、
各教學單位之教師學術或實務專長與其任教課程領域不相符,本校得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
三、
前一學期經本校學生受教權益檢核,其結果為持續列管或不通過。
第四條
各教學單位有第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校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查核小組,針對每學期實際開課、科目或學分抵免、授課師資專長等進行檢核;並得至教學單位訪視。
前項之檢核,包括下列重點:
一、
課程規劃及實施:
(一)
課程規劃及實際開課情形。
(二)
必選修比率。
(三)
外系學分占畢業學分比率。
(四)
遠距教學及校外實習情形。
(五)
合併授課及學分抵免情形。
(六)
輔導課程開設及執行情形。
(七)
創新教學課程開設及執行情形。
(八)
課程規劃與課程地圖交叉查核,確保應開課程皆有開設。
(九)
核心能力達成之評估。
(十)
學位論文品質查核:
1、
學生提出之畢業門檻之內容,符合系所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
2、
學位論文與系所教育目標及專業領域相符。
二、
師資專長及授課課程。
三、
學生出缺勤管理及輔導措施。
四、
其他與學生受教權益相關事項。
第五條
各教學單位報送檢核資料,經本校檢核未通過,或發現有危害學生受教權益且情節重大者,得立即要求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相關教師名冊,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受本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之教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檢核不通過之參考:
一、
隱匿、填具虛偽不實之資料,或資料未於期限內送本校或訪視人員檢核。
二、
拒絕本校或專案查核小組相關人員之檢核或訪視。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