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學攜手合作專班學生轉入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洪佩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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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產學攜手合作專班學生轉入事宜,依據教育部「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及本校「學生轉系、所申請辦法」,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產學攜手合作專班學生轉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四技進修部之學生,得轉入產學攜手合作專班就讀,但需以相關科系為限,並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轉入產學攜手合作專班之學生,須經由家長或監謢人同意,應於第十一週親自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各系產學攜手合作專班之學生,不得互轉。
第五條
各系同意四技進修部之學生,申請轉入相關科系產學攜手合作專班就讀,需先覓妥合作廠商之職缺,以供學生取得職場實習學分數。
第六條
申請轉入之學生須符合轉入系之審查標準方得申請,審查標準由各系另訂之。
第七條
申請轉入之學生,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填具轉入產學攜手合作專班轉入申請書,送請原系系主任簽註意見,經轉入系召開相關資格審查會議後,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彙整,於簽核後統一公告之。
經核准轉入之學生名單,除由教務處註冊組於下一學期註冊前統一公告外並個別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八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惟因特殊原因經專簽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申請轉入以一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該系產學攜手合作專班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並符合該產學攜手合作專班畢業條件,方得畢業,修業年限亦不得申請延長。
第十條
各系轉入學生之名額,最高以補足教育部原核定該系產學攜手合作專班之名額為原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