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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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秘書處 |
業務承辦人: | 黃功裕 |
第一條 |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校務資訊公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據以執行校務資訊公開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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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校務資訊,指本校各單位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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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校校務資訊應依本辦法主動公開,或應校外自然人、法人或機關團體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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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下列校務資訊,除依第十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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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校校務資訊之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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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向本校申請提供校務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權責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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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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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各單位於核准提供校務資訊之申請時,得據以提供或告知查詢之方式。
全部或部分駁回提供校務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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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各單位受理校務資訊申請,若非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應說明並回覆;如確知有其權責單位時,應代轉該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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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校校務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前項第四款規定,依教育部訂定之「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相關單位請求對個人資料、檔案所為之答覆、查詢、閱覽或複製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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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校校務資訊公開之限制或提供,由一級單位主管依本辦法決定。特殊事項陳報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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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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