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秘書處
業務承辦人: 黃功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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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校務資訊公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據以執行校務資訊公開有關事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務資訊,指本校各單位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第三條
本校校務資訊應依本辦法主動公開,或應校外自然人、法人或機關團體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提供之。
第四條
下列校務資訊,除依第十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
法規命令。
二、
本校之組織、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單位職掌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三、
本校師生相關統計資料。
四、
學雜費收費標準。
五、
預算及決算書。
六、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七、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八、
校務相關之會議紀錄。
第五條
本校校務資訊之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
刊載於學校網頁、刊物或其他出版品。
二、
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三、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第六條
向本校申請提供校務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權責單位申請:
一、
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
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
申請之校務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
申請校務資訊之用途。
五、
申請日期。
第七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第八條
各單位於核准提供校務資訊之申請時,得據以提供或告知查詢之方式。
全部或部分駁回提供校務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各單位受理校務資訊申請,若非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應說明並回覆;如確知有其權責單位時,應代轉該單位辦理。
第十條
本校校務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
法律限制或禁止公開者。
二、
各單位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三、
有侵害個人隱私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四、
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及基於資訊安全不宜公開者。
五、
本校所發行列為機密之文件、校務行政資訊系統資料庫內容。
六、
本校自行研發之校務行政資訊系統。
前項第四款規定,依教育部訂定之「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相關單位請求對個人資料、檔案所為之答覆、查詢、閱覽或複製則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本校校務資訊公開之限制或提供,由一級單位主管依本辦法決定。特殊事項陳報校長核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