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呂采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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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120074811號備查
第一條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廣學生學習領域,滿足入學考試錄取非志願系學生之需求,並增加學生畢業後就業機會,特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申請修讀本校或簽約他校其他性質不同系為雙主修,以一學系為限,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學士班:自一年級第二學期起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下一學期起修讀雙主修。惟轉學生就讀本校一學期後始得申請修讀雙主修。
二、
碩、博士班:自第一學期起至第二年第一學期止,申請下一學期起修讀雙主修。
第三條
本校各系(所)得設置雙主修,其設置雙主修後可接受雙主修學生之名額、標準、條件及課程規劃由各系訂定,並經系院相關會議、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應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填具「雙主修申請表」,經主系與加修系之系主任同意,由教務處註冊組彙整簽請教務長核准,始屬有效。
另碩、博士班學生,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申請。
學生修讀他校雙主修,以簽有校級學術合作協議或訂有雙主修相關合作辦法之學校為原則,並依雙方學校規定辦理。
第五條
加修雙主修之學士班學生,除應修滿主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須修滿加修系訂定之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40學分以上,成績及格,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加修系之專業必修科目與主系專業必修科目名稱及性質相同者,經加修系系主任同意,得准予免修,但加修科目學分如未達40學分,由加修系指定相關選修科目補足之。
碩士或博士班學生修讀研究所雙主修之專業科目應達12學分以上,並符合各系(所)加修雙主修之修業規定者,始可取得雙主修資格。
碩士或博士班學生加修雙主修者,除修滿所屬系(所)最低畢業學分及加修系(所)指定專業科目,並須於雙方系(所)分別撰寫論文其論文題目及內涵應有所不同,依學位考試規定通過學位考試,始可取得雙主修資格畢業。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士班學生,所修加修系訂定之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經主系同意相關且其學分為超過40學分以上者,得視同主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並得抵充主系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
第七條
放棄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發輔系資格。其未達輔系資格,得視同主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並得兼充主系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
第八條
放棄雙主修之學生而未達輔系資格,其抵免修主系選修科目與學分原則如下:
一、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
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
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四、
名稱內容相同而學分不同者。
前項科目認定,依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均由各系系主任審核後,提報教務處備查。
第九條
加修他系科目,有先後修習限制者,仍應依規定修習;加修他系與主系學分數合計每學期學分上限應依本校「選課準則」規定辦理。
第十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時,應繳交學分費。日間部學生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9學分(含)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10學分(含)以上者,繳交全額學雜費。
進修部學生修讀雙主修者,一律繳交大學部課程之學分學雜費(以學時計收)。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則依加修碩士班在職專班之學分費(以學時計收)。
第十一條
加修雙主修學生,每學期所修之科目學分應與主系所修科目學分合併計算,並登記於主系歷年成績表內。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所修總學分之上、下限及其不及格學分數如已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特種生三分之二)時,均仍應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加修雙主修之學生,中途因故無法繼續加修他系科目學分時,應於畢業資格自審時申請放棄事宜。
第十三條
加修雙主修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2年屆滿,已修畢主系應修畢業科目學分,而加修系專業必修科目學分未修畢時,如願放棄雙主修資格者,主系准予畢業,但畢業後不得重返補修不足雙主修學位學分。若不願放棄雙主修資格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仍未修畢加修系規定專業必修科目學分者,即取消雙主修資格,以主系學位畢業。但其所修科目學分,如已達輔系規定標準者,仍可取得輔系畢業資格。未達輔系規定標準者,其所修學分,與主系相關者亦得併計為主系選修學分。若在延長修業年限2年屆滿,雖修畢他系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本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令退學,他系畢業資格不予承認。
碩、博士班學生加修他系為雙主修者,因修業年限屆滿,已完成主系各項畢業規定,而未完成加修學系各項畢業規定者,如願放棄雙主修資格者,主系准予畢業。但畢業後不得申請返校補修加修學系學分或發給任何修讀雙主修證明。若不願放棄雙主修資格者,其修業年限碩士班得延長一學年、博士班得延長二學年。
第十四條
學士班學生加修本校他系雙主修,於延長修業至最高年限規定時,如已符合加修系應屆畢業資格(包含加修系應修習之專業必修、校定必修、專業選修等各項畢業規定),但未能修畢主系科目與學分者,學系得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同意,以加修系資格畢業。
第十五條
他校加修雙主修學生,轉學本校後,如願保留雙主修資格者,入學後須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六條
凡修滿雙主修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應屆畢業或畢業名冊、畢業生歷年成績表、學位證書等均准加註雙主修系名稱。其未修滿他系全部必修科目與學分而已修滿輔系規定之標準者,則加註輔系名稱。
若加修他校雙主修,則於學位證書等雙主修處加列他校校名及學系名稱。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