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內部控制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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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秘書處 |
業務承辦人: | 張永村 |
第一條 |
為落實本校內部控制制度,達到效率與效果兼具之校務營運目標,依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並參照行政院頒布之「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內部控制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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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內部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產合長、財務長、人力資源長擔任委員,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秘書長兼任之,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共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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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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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會議之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會議召開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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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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