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校區車輛管制辦法 |
---|---|
法規類別: | 事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游曉文 |
第一條 |
為維護校區交通秩序、師生安全及校園安寧,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校車輛管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校教職員工汽、機車及公務車,憑停車證進出校區。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不得進出校區。
|
||||||||||||
第三條 |
殘障教職員工所乘汽、機車,按規定申請殘障停車證進出校區。
|
||||||||||||
第四條 |
來賓車輛:
|
||||||||||||
第五條 |
違規處理費: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按學生汽、機車管理辦法。
|
||||||||||||
第六條 |
汽、機車停放:
|
||||||||||||
第七條 |
停車證申請及收費:
|
||||||||||||
第八條 |
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不負遺失、損壞之責。使用者應行將車輛加鎖,以策安全。
|
||||||||||||
第九條 |
違規取締:
|
||||||||||||
第十條 |
教職員工遺失停車證或申請(換發),應於申請書中敘明原因,並酌收手續費機車每次伍拾元、汽車每次壹佰元。
|
||||||||||||
第十一條 |
車輛速限:室內室外限速每小時十五公里以下。
|
||||||||||||
第十二條 |
違規申訴:
|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