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校區車輛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事務組
業務承辦人: 游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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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校區交通秩序、師生安全及校園安寧,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校車輛管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汽、機車及公務車,憑停車證進出校區。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不得進出校區。
第三條
殘障教職員工所乘汽、機車,按規定申請殘障停車證進出校區。
第四條
來賓車輛:
一、
舉辦大型活動,應由主辦單位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請,憑證明文件(如邀請卡、公文…)經大門管制站辨識後放行,進入校區。
二、
預期來校之貴賓,由主辦單位先行通知總務處事務組由事務組再通知大門管制站,經辨識後進入校區,並由事務組預先安排停車位。
三、
來賓憑證件於大門管制站換發臨時停車證後方得以進入校區,離開校區時繳回,以換回證件。
四、
其他車輛:
(一)
除郵務車、電信修護車、救護車及消防車外,其他車輛須憑證件換發臨時停車證進入校區。
(二)
警備巡邏車由大門管制站通知學務處或軍訓室人員。
第五條
違規處理費: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按學生汽、機車管理辦法。
第六條
汽、機車停放:
一、
公務及教職員汽、機車,一律憑停車證依序停放規定位置。停放校內地下室停車場車輛請自行拷貝鐵捲門遙控器。(學生車輛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停放室內停車場)。
二、
來賓車輛一律停放室外停車場。貴賓停放於安排之停車位。
第七條
停車證申請及收費:
一、
職員工申請停車證,每學年度依規定收取費用。
二、
教職員工申請汽、機車停車證,由各單位自行造冊送事務組辦理(學年度中可個別申請),並由出納組自薪資內扣除。
第八條
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不負遺失、損壞之責。使用者應行將車輛加鎖,以策安全。
第九條
違規取締:
一、
校教職員工及來賓車輛違規者依本辦法執行取締。(佔用障停車位罰款新臺幣貳仟元)。
二、
擅借他人使用停車證者,一經發現即予以收回。當年度內不得再申請。
三、
教職員工違規罰款未按時繳交者,出納組自違規者最近一個月發給薪資內扣繳。
四、
車輛違規罰款未按時繳交者,該車輛禁止再進入校區。
第十條
教職員工遺失停車證或申請(換發),應於申請書中敘明原因,並酌收手續費機車每次伍拾元、汽車每次壹佰元。
第十一條
車輛速限:室內室外限速每小時十五公里以下。
第十二條
違規申訴:
一、
申訴小組依本校「交通規劃與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設置。
二、
規申訴應於違規日起五日內(例假日扣除)書面向總務處事務組提出,逾期不受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