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類別: 衛生保健組
業務承辦人: 楊筑安
返回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保健設施、改善學校環境衛生、提高師生正確認識衛生保健知識,共創全面性高品質的健康生活,依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由副校長1人、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總務處事務組主任、環境安全衛生處主任、國際暨兩岸合作處學生服務組主任、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主任、課外活動組主任、衛生保健組主任、服務學習組主任、住宿服務組主任、學生發展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校安暨軍訓室主任、護理人員、教師代表2至3人、學生會會長、住宿生生活自治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擔任。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副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學生事務長兼任;執行秘書1人,由衛生保健組主任兼任。以上均為無給職。
四、
本會之委員中教師代表由各學院推薦,並由校長遴選核定後聘任,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五、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學校年度衛生工作計畫之擬訂與輔導事項。
(二)
學校年度衛生工作檢討。
(三)
學校環境衛生之督導。
(四)
學校環境保護之督導。
(五)
學校衛生教育宣導工作之策劃。
(六)
餐廳營養及衛生檢查之督導。
(七)
其他學校衛生相關工作之輔導。
六、
開會及決議方式:
(一)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二)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可開會,議案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通過。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