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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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衛生保健組 |
業務承辦人: | 楊筑安 |
一、 |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保健設施、改善學校環境衛生、提高師生正確認識衛生保健知識,共創全面性高品質的健康生活,依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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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由副校長1人、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總務處事務組主任、環境安全衛生處主任、國際暨兩岸合作處學生服務組主任、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主任、課外活動組主任、衛生保健組主任、服務學習組主任、住宿服務組主任、學生發展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校安暨軍訓室主任、護理人員、教師代表2至3人、學生會會長、住宿生生活自治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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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副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學生事務長兼任;執行秘書1人,由衛生保健組主任兼任。以上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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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會之委員中教師代表由各學院推薦,並由校長遴選核定後聘任,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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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會之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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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開會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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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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