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體育室
業務承辦人: 郭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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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使用規範:
一、
本校為發揮運動場地設施功能,提升運動技能與風氣,並加強運動場地之管理,特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之運動場地包括田徑場、籃球場、排球場、棒壘球場等及附屬設備,其他運動場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本校運動場地供體育教學等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
體育課。
(二)
代表隊訓練。
(三)
本校核可之活動。
(四)
本校教職員工,需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舉辦體育活動時,在不影響本校教學、活動及管理之情況下,得同意借用。
四、
校外文教機關團體,需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舉辦體育活動時,在不影響本校、活動管理之情況下,得同意借用。
五、
凡有損本校聲譽,影響安全,或可能毀損運動場地之借用申請,得不予核借。
六、
凡屬於持續性或長期之借用,視情況核借。
第二條
借用程序:
一、
本校各單位(含學生社團)需使用運動場地設施時,應由各單位持核准活動證明,並填具場地借用申請表向體育室場地組辦理借用登記,經核可後始得為之。
二、
校外文教機關團體借用本校運動場地,須經本場地管理委員會審議核可後,方可借用。
第三條
場所管理:
一、
校內各單位或校外文教機關團體借用運動場地,經核可後,應依各運動場之性質而為使用,有損壞情形,應負賠償之責。
二、
經核可借用運動場地後,本校有需使用運動場地之情形時,得臨時通知各借用單位停止使用。
三、
經可借用運動場地,不得擅自變更活動項目或逕行轉借,使用運動場地有違反本辦法之使用規定或不攘受勸導之情形者,本校管理人員得終止其使用或令使用人員離開運動場。
四、
使用運動場地如須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應先徵得體育室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有違反規定者,得停止其使用。
第四條
使用規定:
一、
本校各單位辦理活動用水電、燈光、音響等,均應節約使用,避免浪費。並應請參加人員保持環境整潔及負責復原,違反規定時得不予續借。
二、
各文教機關團體借用者,本校得視辦理性質及使用狀況酌收水電、燈光、音響及維護管理等費用,由總務處依本校場地借用收費標表核算收帳。收費標準表另定之。場地佈置、茶水供應、復原及清潔等,由使用者自行負責,因不可抗力致無法使用運動場地或因故終止借用,得請求退費。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