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體育室
業務承辦人: 郭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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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運動場地及提升運動技能與風氣,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運動場地包括操場、籃球場、排球場、網球場、羽球場、桌球場及運動專業教室等。
第三條
本校運動場地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
體育課。
二、
校代表隊訓練。
三、
本校核可之活動。
四、
其他體育活動。
第四條
校外團體,需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舉辦體育活動時,在不影響本校活動辦理之情況下,應事先提出申請,經體育室核准後方可借用。
第五條
有損本校聲譽者、有影響安全疑慮,或可能毀損運動場地之借用申請,得不予借用。
第六條
屬於持續性或長期借用之活動,得視實際情況核准辦理。
第七條
借用程序:
一、
本校各單位(含學生社團)需使用運動場地設施時,應由各單位持核准活動證明或企劃書,並填寫「運動場地暨體育活動申請表」向體育室辦理借用登記,經核可後始得為之。
二、
校外團體借用本校運動場地,須經體育室審議核可後,方可借用。
第八條
場所管理:
一、
校內各單位或校外團體借用運動場地,經核可後,應依各運動場之性質而為使用,有損壞情形時,借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二、
校外團體經核可借用運動場地後,本校如有使用該運動場地之需要時,體育室得依管理需要調整或收回使用權。
三、
經核可借用運動場地,不得擅自變更活動項目或逕行轉借。使用運動場地有違反本辦法之使用規定或不聽勸導者,體育室管理人員得終止其使用或令其離開運動場地。
四、
使用運動場地如須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應先徵得體育室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有違反規定者,得停止其使用。
第九條
使用規定:
一、
本校各單位辦理活動用水電、燈光、音響等,均應節約使用,避免浪費。並應請參加人員保持環境整潔及負責復原,違反規定時得不予借用。
二、
校外團體借用者,依本校相關規定酌收水電、燈光、音響及維護管理等費用。場地佈置、茶水供應、復原及清潔等由借用者自行負責。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