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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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註冊組 |
業務承辦人: | 胡玉鈴 |
第一條 |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事宜,依據本校學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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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平時考查、期中考試、學期考試或其他方式加以評定。各項目評定成績佔學期成績之比例,由任課教師自行決定,惟應明列於教學大綱中,並依據公告之評分標準核算學期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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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各任課教師應於每學期繳交學業成績之規定期限內(暑修成績應於暑修結束後1週內)將學生學期成績登錄於本校學生學期成績輸入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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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若任課科目之學期成績(重補修輔導課程除外)有超過一半以上之學生成績不及格,任課教師所屬學術單位得召開系(所)務、中心會議,以了解該任課科目之學期成績是否合理,必要時得邀請任課教師列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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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學生學期成績經任課教師送交教務處後,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更改,學生若遇有成績疑義時,第1學期成績應於第2學期開學前,第2學期成績應於當年7月31日前,暑修課程成績應於課程結束後2週內向任課教師提出查詢。如屬任課教師之失誤導致遺漏或錯誤者,任課教師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系(所)務會議及所屬學院院務(中心)會議審查通過(申請之任課教師須列席會議說明),教務長核定後,始得更正成績。
成績更正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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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應屆畢業生畢業當學期成績經任課教師送交教務處後,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更改,學生若遇有成績疑義時應於畢業考後2週內向任課教師提出查詢。如屬任課教師之失誤導致遺漏或錯誤者,任課教師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系(所)務會議及所屬學院院務(中心)會議審查通過(申請之任課教師須列席會議說明),教務長核定後,始得更正成績,其檢附資料同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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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各任課教師應於每學期(含暑修)繳交學業成績之規定期限內將學生成績登錄成績系統內,如因學生個人特殊事故未能如期將特定學生完成登錄成績(其餘全班學生仍須完成登錄成績),須陳請系(所)主任、院長(中心主任)核定申請延後成績輸入,並請將申請核定資料送教務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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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申請核定延後輸入成績之各任課教師,應於次1學期開學後1週內補登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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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各任課教師於成績補登後,學生遇有成績疑義時,應於開學後2週內向任課教師提出查詢。如屬任課教師之失誤導致遺漏或錯誤者,任課教師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系(所)務會議及所屬學院院務(中心)會議審查通過(申請之任課教師須列席會議說明),教務長核定後,始得更正成績,其流程及檢附資料同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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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凡更正成績及核定延後輸入成績卻未能於次1學期開學後1週內將成績補登錄成績系統之任課教師,將由教務處彙整相關專任教師名冊彙報人力資源處,陳報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並彙整相關兼任教師名冊彙報系(所)、院(中心)、人力資源處陳報各級教評會審議,做為下次聘任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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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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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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