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校辦理各項推薦甄選及申請入學時,應分別成立「招生委員會」,訂定各項甄試入學作業要點,並彙整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之推薦條件、甄選標準與過程、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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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應分別成立「甄選委員會」,並依照該項「招生委員會」之規定事項,辦理各項甄選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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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甄選委員會之成員,應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相關系所專任教師至少5人組成之;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為召集人,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博士班辦理各項推薦甄選及申請入學時,其委員應優先聘用教授以上師資。委員會應訂定該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之「推薦條件、甄試項目、篩選及評分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各院、系、所、學位學程甄選委員會之作業要點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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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校之各院、系、所、學位學程甄選委員會之成員,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甄選或申請入學時,應主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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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為使甄選作業公開、透明化,於開始發售簡章後1週內,將各院、系、所、學位學程辦理指定項目甄試之詳細計分方式、評分標準與項目、評分程序公告於本校網頁,以供考生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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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辦理各項試務工作時,應訂有交叉審核之機制,以維護學生權益。若評分差距過於懸殊(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訂定標準),應由甄選委員會成員再次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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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甄試全程須有紀錄(如書面、錄音或錄影)備查,原始評分及相關資料應彙訂成冊,留存各院、系、所、學位學程至少1年,以便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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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考生如有任何疑義,應以書面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覆。招生委員會接到申覆資料後,應召開會議負責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以書面資料,函覆該申請考生及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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