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呂采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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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學生第二專長,以提升就業及進修之競爭力,並促進各學門專長交流,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分學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各院、系或中心得依據本辦法設立學分學程供學生修習。
第二條
各學分學程之學程施行細則及課程規劃由各主辦院、系或中心自訂,課程規劃須經系或中心、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條
各學程應修科目、學分數與設置規定:
(一)
跨院系學程:為跨院、系專長之整合性系列課程,其應修學分數最低15學分,最高24學分。應修科目至少有6學分數非屬原系課程。
(二)
微學程:為主題式跨領域或新領域之課程組合,其應修學分數最低8學分,最高14學分。應修科目至少有3學分數非屬原系課程。
第四條
本校大學部四年制二年級及二年制三年級以上學生,得於每一學期學校規定期限內申請修習學程。
研究所學生補修大學部學程請依教務處公告規定辦理。
第五條
修習各類學程之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仍依本校學則、選課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學生修習各類學程之學程科目成績須併入學期修習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
但研究所學生補修大學部學程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成績內。
第七條
修滿主系及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之學生,經開設學程單位或註冊組審查修畢學分確認後,由學校發給學程證明書。若已修畢主系應修科目與學分,但未修畢學程科目與學分者,仍可申請畢業,但不得於畢業後再要求補修學程。如修業年限未屆滿而欲留校補修學程科目與學分,應於畢業當學期加退選期限內,至註冊組辦理延長修業年限。
於修業期間未能修讀完成者,復於本校升學至較高學制者,得保留資格至研究所繼續修讀。
第八條
修習學程之學生,中途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者,應於畢業資格自審時申請放棄事宜,其所修習之學程學分與主系科目及學分相同者得列計為主系最低畢業學分數,與主系科目及學分不同者得列計為該生主系入學年度課程規劃表內之自由選修學分數。
第九條
學程如因故須終止辦理,應於終止前一學年提具學程終止說明,經系或中心、院相關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方可終止辦理。為維護學生修課權益,於學程終止前申請修習之學生仍可依該學程施行細則規定取得學程證明書。
第十條
本校學程得開放他校學生選讀,惟以與本校簽有學術交流合作之學校為限,並需經學生所屬學校之同意。學生申請跨校學程,選課程序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