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優秀青年代表選拔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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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外活動組 |
業務承辦人: | 江翊菱 |
第一條 |
為表揚本校品學兼優、服務熱誠之學生,以為青年之表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優秀青年代表選拔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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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就讀本校一學年以上之學生(含研究所及進修部),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檢附證明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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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申請及初審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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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決選審查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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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朝陽科技大學優秀青年代表之名額及獎學金金額,依每學年全校獎助學金分配金額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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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評審委員會置委員5人,由學務長及教師代表擔任,教師代表由校長遴聘。評審委員會議召開時,由學務長擔任主席,因故不克主持時,由委員互推1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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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表揚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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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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