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優秀青年代表選拔要點
法規類別: 課外活動組
業務承辦人: 江翊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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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表揚本校品學兼優、服務熱誠之學生,以為青年之表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優秀青年代表選拔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就讀本校一學年以上之學生(含研究所及進修部),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檢附證明提出申請。
一、
前一學年本校學業成績平均在75分以上或名次在全班前50%以內。
二、
前一學年本校操行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
三、
年齡在40歲以下(以當學年度收件截止日為計算基準),未曾當選朝陽科技大學優秀青年代表。
四、
就讀本校期間,有下列表現:
(一)
擔任社團幹部,推展社團活動,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
擔任班級幹部、學校志工或從事勞作教育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三)
熱心公益,推展社會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
(四)
辦理愛國、愛校活動,有具體優良事蹟。
(五)
研究學術,具有創見。
(六)
參加校外競賽,成績優異,為本校爭取榮譽。
(七)
敬老尊賢、孝順父母,有具體事蹟。
(八)
具有其他優良事蹟,足為青年楷模。
第三條
申請及初審程序如下:
一、
本選拔活動每學年辦理1次,符合前條資格之學生,於申請期間內,填寫「申請表」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後,送交各系辦理初審。
二、
各系辦理初審,並於「推薦表」上簽證後,於推薦期間內,將推薦學生之申請表、自傳及相關證明文件(1式6份)送交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彙辦。各系可推薦名額為1~3名。
三、
課外活動組彙整各系推薦名單後,送請評審委員會審查。
第四條
決選審查程序如下:
一、
第1階段:由各評審委員依學業成績(佔25%)、操行成績(佔15%)、優良事蹟(佔60%)等審查項目,進行書面資料審核後,召開評審委員會議並決定入選第2階段之推薦名單。
二、
第2階段:由評審委員依優良事蹟、人生態度、表達能力等審查項目,進行面談及評分,擇優選定若干名,再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第五條
朝陽科技大學優秀青年代表之名額及獎學金金額,依每學年全校獎助學金分配金額決定之。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置委員5人,由學務長及教師代表擔任,教師代表由校長遴聘。評審委員會議召開時,由學務長擔任主席,因故不克主持時,由委員互推1人擔任之。
第七條
表揚方式如下:
一、
於校慶典禮公開表揚,並致贈當選證書。
二、
代表本校參加全國各界慶祝青年節大會,並接受表揚(其名額依主辦單位來函規定)。
三、
代表本校參加各項慶典活動。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