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位授予實施要點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李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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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100099033號函備查
一、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教育部「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位授予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各所、系、組之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參酌教育部公告中、英文學位名稱參考手冊,依各所、系、組之特色、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業實務導向訂定,不宜逕以系所名稱自創學位名稱。
三、
本校各所、系、組(含增設、調整、變更)之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規定,須由所、系、組擬議後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提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如與部定參考手冊不同時,應詳述名稱不同之原因,如係參考國外學校者,應檢附國外學校授予學位調查表、課程相似程度與參照理由等說明文件。
四、
本校各所、系、組之授予學位名稱更動前,應與教師、學生進行溝通、宣導及取得共識,針對影響師生權益事宜研提配套措施,並經各所、系、組相關會議討論通過。
五、
本校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審查辦理時程如下:
(一)
經教育部核准增設成立之所、系、組,應於第一屆入學學生入學後第一學期完成授予學位名稱審查。
(二)
經教育部核准調整(含系所合一、分組、整併或更名)之各所、系、組,自核准生效日起,即應以核准之新名稱行之,且最遲應於以新名稱授予學位之學生畢業前一學年完成學位授予之核定。
(三)
各所、系、組變更學位名稱,應於實施學年之前一學期完成授予學位名稱審查。
(四)
各所、系、組授予學位名稱同一學年度以授予相同學位為原則。
六、
本校大學部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並通過各系、組畢業規定者,准予畢業,依相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於完成離校手續後,發給學位證書。
研究生(碩、博士)於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通過學位考試,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並通過各系、所畢業規定者,准予畢業,依相關規定,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且於完成離校手續後,發給學位證書。
七、
本校學位證書分中、英文二式,中文學位證書內容包含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學號、所、系、組、畢業年月、學位名稱及證書字號,並加蓋校印及鋼印,外國學生加註國籍。
英文學位證書內容包含學生中、英文姓名、畢業年月、學位名稱及學號,並加蓋鋼印。
學位證書不予加註進修部或在職專班。
補發之中文學位證明書,內容同學位證書,並載明補證日期及加註遺失補發字樣。
八、
學生修習雙主修並於畢業時取得資格者,學位證書載明雙主修學系名稱,跨校雙主修並加註校名。
學生修習輔系並於畢業時取得資格者,學位證書加註輔系學系,跨校輔系並加註校名,不另授予學位。
因入學系所整併或更名者,學位證書須加註原入學系所名稱。
九、
本校各所、系、組之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併同實施年度及其他相關規定,應公告於本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十、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或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