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成績優異獎勵要點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林美萱
返回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訂定
一、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致力校外實習,印證學校所學理論和業界實務經驗,提昇就業競爭力,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成績優異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大學部各系學生(不含延長修業者),該班級全學期為校外實習必修課程,合於下列各項標準者,給予獎勵。
(一)
校外實習成績為全班前10%(無條件進位),若成績相同者,則以前1學期學業成績高低比序。
(二)
操行成績80分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
校外實習學分數若符合本校「學行優良獎」頒發標準,不另頒發「校外實習成績優異獎」。
四、
每學期開學後2個月內,由教務處提出合於獎勵標準學生名單,會同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送請校長核定。每位學生頒發獎狀及獎學金,已退學離校者以掛號郵寄獎狀,但不發給獎學金。
五、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