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類別: 管理學院
業務承辦人: 傅善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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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掌審議教師聘任、評鑑、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延聘、資遣原因認定、進修、研究、講學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等事項。
三、
本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院長、副院長及各系主任。
(二)
選任委員:由各系推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選任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選任委員任期1年,連選以連任1次為原則。各系至少應有1名選任委員,不足額時再依各系專任教師人數多寡,依序推薦。
(三)
本會選任委員因故出缺或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本會,經本會議決通過,解除其委員職務,其缺額由所屬系之候補委員遞補。
四、
委員不得審議高於本身職級教師升等之審議事項。若因此而造成會議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應另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之教師擔任,所缺之員額由本會主席推薦缺額之2倍人選,報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圈選之。
五、
第二點所列本院教師之所有應行評審項目,應先經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再提請本會審議。
前項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或有重大事項等案,如事證明確,而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之決議與相關法令或本校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六、
本會由院長召集及擔任主席,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秘書兼任之,承院長之命綜理會務。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委員1人擔任。
七、
本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委員遇有關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應行迴避;委員迴避時,不計入該議案之出席人數。
八、
院屬各系應設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各系自行訂定,經本會審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
本會對教師升等評審未獲通過者,應具體敘明其理由,以書面告知當事人。教師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如認為違法或不當,得於知悉之次日起30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一、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十二、
本要點經本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