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捐贈收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秘書處
業務承辦人: 梅靜儀
返回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建立本校募款機制,促進校務發展,並妥善管理及運用各界捐贈之收入,以符合捐贈者之目的,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捐贈收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捐贈收入之收益經費收支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捐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包含:現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等。
第三條
本校收受之捐贈,應與校務有關,並不得與贈與人有不當利益之聯結。
受贈為現金以外之有價證券及固定資產者(以下以「實物捐贈」稱之),應事先核備且依相關程序及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同時檢附相關文件,備供列帳之用,並依規定保管統籌運用。
第四條
捐贈收入區分為二類:
一、
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之捐贈:捐贈者指定特定運用項目,包含各類研究、學術研討會、講座、學生社團、獎助學金、特定師生活動、圖書典藏、建築、設備、慈善或附屬機構之教學研究等。
二、
不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之捐贈。
第五條
捐贈收入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
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之捐贈,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之;惟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捐贈用途已不存在者,得經校長核准後歸入本校統籌運用。
二、
不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之捐贈,全數歸本校統籌運用。
第六條
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之捐贈,須訂定使用辦法或活動計畫。經費申請及動支流程依本校「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並遵循校內經費核銷之程序辦理。
第七條
凡熱心捐贈本校財物者,以單次捐贈之財物額度為基準,除致送感謝函並登載於朝陽時報外,針對不同捐贈額度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
達新台幣1萬元以上,未滿5萬元者,致送感謝狀。
二、
達新台幣5萬元以上,未滿15萬元者,致送紀念牌。
三、
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致送紀念獎座。
四、
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第八條
捐贈價值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第九條
各單位因實物捐贈所增加的財產,其登記、保管、修復、減損、報廢等管理,應依本校「財產管理辦法」處理。
實物捐贈之價額,必要時得委請具公信力之鑑價單位鑑價決定。
第十條
捐贈收入之收益收支,應由其單位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人員,負責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內部審核工作由相關業務單位負責,會計室協助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第十一條
各單位依據本辦法訂定之相關使用辦法或活動計畫,應經單位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