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捐贈收入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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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秘書處 |
業務承辦人: | 梅靜儀 |
第一條 |
為建立本校募款機制,促進校務發展,並妥善管理及運用各界捐贈之收入,以符合捐贈者之目的,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捐贈收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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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捐贈收入之收益經費收支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捐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包含:現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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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校收受之捐贈,應與校務有關,並不得與贈與人有不當利益之聯結。
受贈為現金以外之有價證券及固定資產者(以下以「實物捐贈」稱之),應事先核備且依相關程序及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同時檢附相關文件,備供列帳之用,並依規定保管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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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捐贈收入區分為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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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捐贈收入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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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之捐贈,須訂定使用辦法或活動計畫。經費申請及動支流程依本校「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並遵循校內經費核銷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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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凡熱心捐贈本校財物者,以單次捐贈之財物額度為基準,除致送感謝函並登載於朝陽時報外,針對不同捐贈額度之處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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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捐贈價值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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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各單位因實物捐贈所增加的財產,其登記、保管、修復、減損、報廢等管理,應依本校「財產管理辦法」處理。
實物捐贈之價額,必要時得委請具公信力之鑑價單位鑑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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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捐贈收入之收益收支,應由其單位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人員,負責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內部審核工作由相關業務單位負責,會計室協助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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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各單位依據本辦法訂定之相關使用辦法或活動計畫,應經單位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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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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