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類別: 秘書處
業務承辦人: 易秉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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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九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17人,成員須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校長為主任委員,秘書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學生發展中心主任、人力資源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依下列方式遴聘:
(一)
教師代表6人,由各學院推薦;職工代表2人,由人力資源處推薦;學生代表2人,由學生會代表推薦。
(二)
委員之遴選由推薦單位雙倍推薦,其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經校長遴定。
三、
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當然委員由新任者續任,選任委員應由所屬該學院、人力資源處或學生會推薦名單遞補,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
本會職掌為策劃與推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業務,包括: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擬訂性別平等教育短、中、長程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教材。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審查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相關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性別平等相關法規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舉並審核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有功人員,並建議各相關委員會予以獎勵。
(八)
其他關於性別平等之教育事務。
五、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擔任,因故無法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推舉1人擔任之。
六、
當然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遇有關委員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應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命其迴避;若另有其他事項應行迴避者,未行迴避,得經本會決議請其迴避。
七、
本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其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八、
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秘書長兼任之,負責本會各項行政事務之執行。
九、
本會為因應本要點各項重點業務之推行,得設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專案小組主持人,所需經費及人員另以專案簽核,並由相關業務單位予以支援。
十、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為原則,並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十一、
本會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通報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簽請主任委員指定委員3人以上組成「性別平等事件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處理。審議小組應依規定作成案件受理與否之決議,並於受理後視事件情節決定3人或5人調查小組成員進行調查。
前項小組成員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十二、
本要點經本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