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管理學院
業務承辦人: 傅善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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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九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促進本院各系發展,特成立管理學院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院長、著名之校外學者二至三人及各系相關領域之實務界專家各一人等所組成。
第三條
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各系推薦相關領域之校外學者專家,由院長薦請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本會執行秘書由院秘書兼任之。
第五條
委員會之諮詢事務如下:
一、
院務發展政策擬訂
二、
本院各系所研究發展方向建議
三、
本院各系所課程規劃
四、
其他相關事宜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決議,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