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考試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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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註冊組 |
業務承辦人: | 李家欣 |
第一條 |
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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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博士班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博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並經指導教授與系(所)主任同意且已註冊在學者,方可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參加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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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學位考試,由各系(所)排定時間與地點,原則上依行事曆所訂期間內舉行,但第一學期最遲於一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最遲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通過學位考試。
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學位考試前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作業,並於學位考試當日送交學位考試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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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位考試以論文考試為原則,必要時,各研究所得依其自訂細則,自行舉行學科考試。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博士班研究生,其博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惟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經院、系(所)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代替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另依教育部「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規定辦理,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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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學位考試應成立考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名單由系(所)主任報請校長聘請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若考試委員同時具校內委員及校外委員身分者,仍認定為校內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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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學位考試委員,應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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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必要時,經系務會議通過得以同步視訊方式進行,並應全程錄影存檔備查。學位考試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在五人以上,始得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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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申請學位考試者,其所撰論文及其提要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並於學位考試日期一個月前,依規定格式填寫參加學位考試申請書(一式兩聯),經指導教授及系所主任核准後,正本送教務處彙辦,影本系(所)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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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研究生之論文(含提要),均須用中文或英文撰寫。所提之論文(含提要)並由各研究所於考試十五天前分送各考試委員審閱。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不得再度提出。但國內學校經由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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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地點、時間應於事前由各研究所公布或通知應試學生,口試時就應試人所撰論文內容提出問題,必要時並得舉行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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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計算至整數),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如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後或次學年後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再不及格,以退學論處。
為維持學位考試之公平性,研究生與其指導教授、學位考試委員不得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或曾有此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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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於考試通過後將論文電子檔案或報告繳送系(所)辦公室,並檢具經指導教授簽字同意已修訂完成之紙本論文或報告之正本兩冊至教務處,並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本校圖書館保存之,且以不得抽換為原則,並應依本校「數位化學位論文蒐集辦法」上傳論文或報告。
國家圖書館保存之論文、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本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對各該論文、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論文或報告之繳交期限,第一學期為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學期為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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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通過學位考試但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論文或報告修正及繳交者,將視為延修生,論文或報告之修正期間,不需再提學位考試申請,次學期仍須完成註冊程序。論文或報告之修正如未能於學位考試次學期行事曆第十五週內完成者,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以一次不及格論,惟交換生、雙聯學制學生及修習教育學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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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之研究生且已授予學位者,如發現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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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與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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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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