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教學品質保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陳芮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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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2次辦學品質保證推動委員會修定
第一條
本校為確保學生受教品質及獲得就業能力,特依據本校「辦學品質保證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學品質保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學品質保證包含校、院、系三級,政策擬訂由上向下推動,院級教學單位應依校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訂定院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系級教學單位應依院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訂定系教育目標、核心能力及能力指標;教學品質管理作業之執行,由下而上逐級進行審核與管控。
第三條
院級教學單位含通識教育中心、華語中心、師資培育中心,系級教學單位含系、所、語言中心。
第四條
各級教學單位應邀請校外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及校友代表組成發展諮詢委員會並召開會議,會議主題依各級教學單位需求,得針對教育目標、核心能力、能力指標、課程規劃、教育部評鑑、工程教育認證、教學品質保證評量計畫及報告等議題提出討論,必要時得邀請在校學生及家長列席參加。
第五條
各級教學單位應依據教育目標、核心能力、能力指標與教學評量結果規劃、設計與調整課程,並依規劃之課程,聘請專長相符之專、兼任教師授課。
第六條
各級教學單位應依「朝陽科技大學教學品質保證實施作業手冊」(作業手冊另訂之)執行教學品質管理作業,並定期繳交教學品保評量計畫及教學品保評量報告,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後,再送本校辦學品質保證推動委員會核定。
第七條
教學品質保證工作小組應定時審查及評鑑各單位教學品保辦理情形,並進行後續管理追蹤,以促進全校各教學單位提升整體教學品保內涵。
第八條
院級教學單位應善盡監督及輔導之責,定期針對系級單位執行教學品保之成果,予以審查及督促改善,以協助系級教學單位建立更完善的教學品保制度,並將審查及改善結果提報至辦學品質保證推動委員會核定。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校辦學品質保證推動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