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旅費報支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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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財務處 |
業務承辦人: | 劉乃毓 |
附件: |
一、 |
本校教職員工生,因公出差報支旅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按本校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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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各職務等級人員其報支標準依本校教職員工生國內出差旅費標準(如附表)所定。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前表分等標準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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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單位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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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出差事畢,於15日內依出差旅費報告書所列各欄逐項詳實填報,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支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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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本校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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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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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出差地點距離本校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依附表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本校所在地未達60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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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1個月之住宿費,超過1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2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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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旅費按照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者,應經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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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雜費,最高報支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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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得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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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國外出差旅費按「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為上限支給。特殊情況,超過本要點規定範圍者,應個案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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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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