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專業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創新教學中心
業務承辦人: 陳采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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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精進本校教師教學方法與教學內容,並促進教學經驗交流,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專業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專業發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一、
有關提升本校教學品質事項。
二、
有關促進教學經驗交流事項。
三、
其他有關教師專業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11人,教務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教務長就校內相關領域教學經驗豐富之教師薦請校長聘任之,任期1年,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1次為原則,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