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教學準則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翁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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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強化教學功能,培養勤學風氣,提升學生學業水準,蔚成本校良好學風,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教學前:
一、
新開課科目由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訂定教學大綱,依規定於開課前提課程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完成課程開課程序。
二、
任課教師宜參考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意見,選擇市面書局(出版社)所提供之合適教材,做為教本或參考書,並將書單提供學生做為選購之參考。
三、
任課教師於開學前,應依開課科目教學大綱填寫授課科目使用教材及教學進度表。
四、
任課教師排課,上午以思考性質課程為優先,下午則以體能與實習性質課程為原則
五、
任課教師宜互相調和考試及作業之繳交時間,以平均學生之課業負擔。
第三條
教學中:
一、
對於新任教班級宜實施基本能力檢定,以瞭解學生程度分布,做為教學之參考。
二、
每學期上課開始,應對學生說明有關課程要求、課程大綱及進度、考試評量方式及課後輔導時間(office hours)等。
三、
各專任教師應訂定每週課後輔導時間至少4小時,張貼於研究室門口,以便學生聯繫、請益;至於兼任教師則應提供連絡方式。上課前或後2小時之時段供學生請益。
四、
課程安排上,宜依學生起始行為與終點行為加以評估,採取分段教學,因材施教。所授課程如有身心障礙學生修習,其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依其特性及需求保持彈性。
五、
靈活運用各種上課方式,以講授、演說、書報討論、分組研討(辯論)觀摩教學等,並輔以適當之電腦化教學,以增進學習之效果,並予學生獨立之思考空間。
六、
任課教師宜注意學生缺曠情形,並於線上點名系統登錄學生缺曠資料,使學生、導師及家長可隨時查詢最新之缺曠課紀錄。
七、
重視實習(驗)設計課程,上課時教師應全程在場指導,確實評量學生實習(驗)設計成果,如有必要,請任課教師率先穿著實習(驗)服裝,並嚴格要求學生穿著,同時注意人員、設備及場所之安全。
八、
對學生考核方式,除平時考、期中考、學期考等成績外,應涵蓋出勤率、平時作業、報告、作品、課程參與及學習態度等方面之考核。學業成績之評定,宜呈常態分布。
九、
期中考採隨堂考試、期末考以停課集中考試為原則,由各任課教師於規定期間內於課堂中舉行。
十、
各系相同之共同必修課程,其進度及考試命題宜統一,但亦可權宜變通。
十一、
如因事請假或公差,請於事前填寫「教師臨時授課異動申請表」,經主管簽核後,送課務組辦理。
十二、
任課教師不宜以方便學生返鄉或與教學無關之理由調課。
十三、
調課如屬長期性,應填申請表經系主任同意後,轉請教務長核准。
第四條
教學後:以網路問卷方式,詢問教學方法、教科教材、教學內容及教學態度等,做為師生溝通及日後教學改進之參考。
第五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