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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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創新教學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杜育慧 |
第一條 |
為獎助本校博、碩士班學生(不含在職生及在職專班學生)從事研究、輔助教學、提高學術水準,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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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獎助學金分為研究績優獎學金及助學金二類。
本獎助學金經費由本校學雜費提撥之獎助學金項下編列,由教務處依當年度預算及各系(所)非在職研究生人數計算編列(去除小數位數,取至整數位),會簽學生事務處後陳校長核定之。必要時得以教育部專案計畫相關經費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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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凡本校博、碩士班學生(不含在職生及在職專班學生),發表學術論文於知名期刊者,得以該論文申請研究績優獎學金,每名以新臺幣10,000元為上限,各系(所)各學制申請名額以3名為原則,每名學生每學期限申請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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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凡本校博、碩士班學生(不含在職生及在職專班學生),擔任下列教學助理每週平均至少6小時者,得申請研究生助學金:
助學金每月金額:博士班研究生每名新臺幣10,000元為原則,碩士班研究生每名新臺幣5,000元為原則。
各系(所)教學助理得在核定之獎助學金總額內,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院長審定後,彈性調整。
助學金發放期間:每學年共計實施8個月;上學期從10月至翌年1月,下學期從3月至6月。
已獲本辦法研究績優獎學金,且合於申請助學金資格者亦得申請擔任教學助理,領取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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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擔任教學助理領取助學金者,須修習教學助理研習課程,並定期接受工作考核,考核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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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各系(所)應以促進研究發展、強化教學輔助、考量本校博、碩士班學生(不含在職生及在職專班學生)經濟狀況(失業家庭或家庭經濟困難之學生為優先)及學業操行成績等原則,針對學術論文之認定、教學助理遴選派用及考核等事項,自訂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細則,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院長審定後,送交教務處彙整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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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校博、碩士班學生(不含在職生及在職專班學生)每學期依各系(所)規定期限提出獎助學金之申請,經系(所)檢核符合申請資格及備齊相關申請表件後,提送系(所)務會議審查、院長審定後,於開學後1個月內將審定名單送教務處彙整,陳請校長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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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校博、碩士班學生(不含在職生及在職專班學生)領取本校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外兼職;如在校外兼職,經查證屬實,得依本規定追回所發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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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經核定受獎助之學生,申請學期期中考前辦理休、退學(已離校)者,改頒發獎狀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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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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