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暨教學助理助學金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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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創新教學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杜育慧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本校為獎助入學及在學成績優異、研究工作表現優良者及協助各單位輔助教學,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學助理納保作業要點」、「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暨教學助理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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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包含研究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及教學助理助學金(以下簡稱助學金)二類。
前項獎學金、助學金之經費來源,由本校學雜費提撥之獎助學金項下編列支應,並接受社會各界人士或團體捐贈,必要時得以教育部專案計畫相關經費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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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申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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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經費分配及核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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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教學助理」應參加學校辦理之相關培訓活動、接受工作考核,並遵守本校「教學助理助學金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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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獎學金:「研究生」學術論文之認定,須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院長審定,送教務處彙整,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助學金:「教學助理」徵選聘用及名單之核定等相關事宜,須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院長審定後,送教務處彙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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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領取助學金之「教學助理」,不得在校內外專職,如違反規定並經查證屬實,得依本辦法追回所發助學金及相關衍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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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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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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