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暨教學助理助學金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創新教學中心
業務承辦人: 杜育慧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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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獎助入學及在學成績優異、研究工作表現優良者及協助各單位輔助教學,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學助理納保作業要點」、「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暨教學助理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包含研究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及教學助理助學金(以下簡稱助學金)二類。
前項獎學金、助學金之經費來源,由本校學雜費提撥之獎助學金項下編列支應,並接受社會各界人士或團體捐贈,必要時得以教育部專案計畫相關經費配合執行。
第三條
申領資格
一、
本辦法所稱「研究生」,係指本校在籍之博、碩士班學生(不含在職生及在職專班學生)。
二、
本辦法所稱「教學助理」,係指本校博士班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學生,碩士班一年級、二年級學生及大學部四年級碩士班預修生(不含在職生、在職專班生、陸生、延修生及休學生)。
第四條
經費分配及核發作業
一、
獎學金:本校「研究生」發表學術論文於知名期刊者,得以該論文申請,每名以新臺幣10,000元為上限;各系(所)各學制申請名額以3名為原則,每名學生每學期限申請乙案。
二、
助學金:由教務處依當學期註冊在學之「研究生」人數,核定發放助學金經費總額;發放期間以每學年實施8個月為原則;上學期自10月至翌年1月,下學期自3月至6月。
第五條
「教學助理」應參加學校辦理之相關培訓活動、接受工作考核,並遵守本校「教學助理助學金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第六條
獎學金:「研究生」學術論文之認定,須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院長審定,送教務處彙整,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助學金:「教學助理」徵選聘用及名單之核定等相關事宜,須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院長審定後,送教務處彙整備查。
第七條
領取助學金之「教學助理」,不得在校內外專職,如違反規定並經查證屬實,得依本辦法追回所發助學金及相關衍生費用。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