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英語授課辦法 |
---|---|
法規類別: | 課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吳鴻銘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為促進教學國際化,加強學生英語能力,培養國際化視野,鼓勵專任教師以全英語授課,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英語授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博、碩士班課程或配合交換學生、外國學生等專案開授之大學部課程,惟應用英語系及語言中心教師開設之課程、各院、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語言類課程、外籍教師講授、個別或分組指導(含專題研究、畢業專題、設計類…等)等類型之課程不適用本辦法。若有特殊原因,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英語授課」係指教師所開授課程內容之70%以上以英語教學方式進行,包括採用英語教材、講授、研討、作業皆須採用英語。
|
第四條 |
採用「英語授課」之教師應填具申請表並附中、英文教學大綱及英文教學計畫書,向所屬教學單位提出申請,經該單位課程委員會審查,並經開課單位主管及院長核章後,於每學期辦理開課作業前,將申請表送教務處申請審核。
|
第五條 |
通過「英語授課」申請之課程,選課前於本校「課程資訊系統」公告課程資訊時,應註明屬「英語授課」,且須完整呈現中、英文教學大綱,以利學生選課,上課前則需說明上課注意事項。
|
第六條 |
本校專任教師通過「英語授課」申請之課程,鐘點數以該課程之鐘點數1.5倍計算,已申請其他補助之課程,則不重複補助,每位教師每學期以申請1門「英語授課」課程為原則。
|
第七條 |
於學期結束前,教務處課務組將針對申請英語授課之課程,另再施作教學評量,以評估教學成效,作為推動「英語授課」檢討改進之參考。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