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士班學生修習碩士班課程甄選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林美萱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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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日間部各系所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以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士班學生修習碩士班課程甄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入學後,各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二年級下學期至四年級上學期期中考前申請修習碩士班課程,其錄取名額、甄選標準及甄選程序由各系所自訂,並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同意後生效。各系所甄選通過名單應於當學期行事曆第12週前完成送教務處備查。
第三條
取得修習碩士班課程資格者(以下簡稱碩士班預修生),應於修業期限屆滿(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須於大學應屆畢業後4年內考取本校研究所碩士班。
第四條
碩士班預修生於取得本校日間部碩士班入學資格後,其於學士班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若未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得申請抵免學分,至多可抵免三分之二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
第五條
碩士班預修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與欲就讀系所碩士學位之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