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學士班學生修習碩士班課程甄選作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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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註冊組 |
業務承辦人: | 林美萱 |
第一條 |
為鼓勵本校四年制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日間部相關系所碩士班,以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士班學生修習碩士班課程甄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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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大學部學生入學後,各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二年級下學期至四年級上學期期中考前申請修習碩士班課程,其錄取名額、甄選標準及甄選程序由各系所自訂,並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同意後生效。各系所甄選通過名單應於當學期行事曆第12週前完成送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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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取得修習碩士班課程資格者(以下簡稱碩士班預修生),必須於第八學期以前取得學士學位,並須於大學應屆畢業後4年內考取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始可申請抵免學分,其年限與抵免辦法由各系所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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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至多可修習三分之二(含)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論文除外)。研究所課程若未計入四年制最低畢業學分數內,得於取得本校研究生資格後,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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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碩士班預修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與欲就讀系所碩士學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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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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