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理工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理工學院
業務承辦人: 劉惠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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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理工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理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設立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決議院務重大事項。
第三條
本會委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院長、各系所主任及院秘書,任期以其職務之任期為準。
二、
選任委員:各系所專任教師1名,由各系所專任教師互選之,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院務發展計畫及預算協調。
二、
班級、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三、
教師、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本院重要事項。
四、
審議有關會議之提案。
第五條
本會以每月至少舉行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系(所)主管1人代理之。
第七條
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得開會,各項決議以達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第八條
本會為審議各項提案,得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研議。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決議,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