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理工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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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理工學院 |
業務承辦人: | 劉惠盈 |
第一條 |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理工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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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理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設立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決議院務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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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委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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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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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以每月至少舉行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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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系(所)主管1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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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得開會,各項決議以達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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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為審議各項提案,得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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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決議,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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