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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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創新教學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何金玲 |
附件: |
第一條 |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管道,促進教學品質及學習效果,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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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之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並應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之學分計算規定。
遠距教學方式包括同步(即時群播)遠距教學、非同步遠距教學及同步與非同步混合式遠距教學,其實施遠距教學時,應於具備教學實施、記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習功能等之學習管理系統為之,並應符合本校教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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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校辦理遠距教學由「教務處」及「圖書資訊處」共同綜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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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之授課教師,除應為依規定聘任之合格專任教師外,且應於開授課程前一學期擬具教學計畫,由開課單位(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級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審議,提經教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實施,並應公告於網頁,每位教師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每學期以2門課為原則。
前項教學計畫,應明定課程基本資料、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內容大綱、教學進度與學習活動規劃、預計使用數位教學平台之功能、教材檔案類別、師生互動討論方式、作業繳交方式、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等,並公告於網路上提供查詢;其為電腦網路教學者,應將學習管理系統功能納入教學計畫。
如多位教師合授課程時,應於申請開課時載明授課鐘點之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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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遠距教學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並考量學習者線上學習歷程與參與度,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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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同步遠距教學上課期間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繼續上課時,教師應依規定進行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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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學生其考核標準與一般正課相同,經成績考核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得由相關教學單位(院、系、所、學位學程、中心)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前項採計為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系(所、學位學程)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申請學分抵免,若其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者,應由學生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認定後,送教務處註冊組造冊,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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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各教學單位(院、系、所、學位學程、中心)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數不得超過當學期開課總數二分之一,且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以不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如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而未超過二分之一者,該教學單位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規定,將遠距教學課程開設及品質確保之相關規定等資料,於教育部規定期程依部訂格式撰寫並報部審查核准後,始得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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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下列學制班別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後,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學生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並加註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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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遠距教學之學生選課、成績評量、學分數計算規定及學位之取得等相關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辦法辦理。
延長修業年限者(含修習雙學位、輔系、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者),延長修業期間選修本校為收播學校之遠距教學課程,應比照進修推廣教育學士學分班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
校外人士修習本校非同步遠距教學課程且繳交學分費者,經授課教師評定成績,可取得該課程修課證明;經評量成績及格,另核發課程學分證明。校外人士收費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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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教育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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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校得定期評鑑及管考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作為日後審核及補助遠距教學之參考依據。
教材製作應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材、師生互動紀錄、評量紀錄、學生上線紀錄及作業報告,至少保存5年,供日後成績查詢、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評鑑及審閱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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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教師開授遠距教學課程,經審核通過後,得由本校教務處安排教學助理協助教師製作數位教材、管理操作教學平台等與教學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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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如遇特殊情況,將依主管機關規定指示,得放寬相關限制進行遠距教學作業,惟仍需兼顧教師授課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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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教師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若於學期間違反相關規定,應限期改善。若期限內仍未改善得限制或禁止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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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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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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