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考試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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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翁國仁 |
第一條 |
本校為維持考試之公平性,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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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學生參加考試,必須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及主監試人員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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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應考學生應按時到達試場,如遲到逾二十分鐘以上者,應經主試人員許可始准入場,否則以缺考論。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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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生須按照編訂號次入座,並出示學生證供主試人員核對,未出示學生證者,扣減該科考試成績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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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學生除應用文具外,不得帶書籍、講義、筆記、紙張或其他參考資料入座;教師如有特別規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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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考試題目如有印刷不明,可舉手發問,但不得離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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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考試時不得有交談、偷看、抄襲、夾帶等舞弊情事,如經發覺,由主試人員當場宣佈其試卷作廢(以零分計算);如有冒名頂替代考情事者,一經查覺雙方皆依校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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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學生須按時繳卷,遲延者試卷作廢;繳卷後應立即出場,不得逗留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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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考試時間內,如遇空襲警報或其他緊急事故,各主監試及學生應即行疏散,考試無效,須重行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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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凡不遵守本規則或有其他舞弊行為者,由主試人員列入違規記錄送請教務處、學生事務處,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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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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