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翁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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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維持考試之公平性,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校學生參加考試,必須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及主監試人員之監督。
第三條
應考學生應按時到達試場,如遲到逾二十分鐘以上者,應經主試人員許可始准入場,否則以缺考論。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第四條
學生須按照編訂號次入座,並出示學生證供主試人員核對,未出示學生證者,扣減該科考試成績三分。
第五條
學生除應用文具外,不得帶書籍、講義、筆記、紙張或其他參考資料入座;教師如有特別規定,不在此限。
第六條
考試題目如有印刷不明,可舉手發問,但不得離座。
第七條
考試時不得有交談、偷看、抄襲、夾帶等舞弊情事,如經發覺,由主試人員當場宣佈其試卷作廢(以零分計算);如有冒名頂替代考情事者,一經查覺雙方皆依校規處分。
第八條
學生須按時繳卷,遲延者試卷作廢;繳卷後應立即出場,不得逗留場內。
第九條
考試時間內,如遇空襲警報或其他緊急事故,各主監試及學生應即行疏散,考試無效,須重行補考。
第十條
凡不遵守本規則或有其他舞弊行為者,由主試人員列入違規記錄送請教務處、學生事務處,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