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獎助教師取得專業證照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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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創新教學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陳采鈺 |
第一條 |
本校為落實證照制度,積極鼓勵本校專任(案)教師取得專業證照,以提升教師專業實務能力,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獎助教師取得專業證照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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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之專業證照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或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教育部技職司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及筆試科目對照表」明訂等級之證照、經教育部核備之適合教師採計的民間證書及經系(中心)認定為可提升教師專業能力之各項證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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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獎助對象:在本校服務滿1年以上之專任(案)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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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獎助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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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申請期限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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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審查方式:
獎助申請案採隨到隨審方式,初審由教務處進行審核,初審結果提送教師學術研究獎勵補助專責小組複審,審核通過後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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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得以教育部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款、教育部其他相關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獎助金額得視當年度預算情形酌予調整。申請採先到先受理原則,經費用罄後即不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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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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