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獎助教師取得專業證照辦法
法規類別: 創新教學中心
業務承辦人: 陳采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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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證照制度,積極鼓勵本校專任(案)教師取得專業證照,以提升教師專業實務能力,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獎助教師取得專業證照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專業證照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或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教育部技職司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及筆試科目對照表」明訂等級之證照、經教育部核備之適合教師採計的民間證書及經系(中心)認定為可提升教師專業能力之各項證照等。
第三條
獎助對象:在本校服務滿1年以上之專任(案)教師。
第四條
獎助方式如下:
一、
獎助項目:分為補助證照研習考試相關費用及獎勵證照考取兩項。
二、
獎助等級:
(一)
補助證照研習考試相關費用:教師參加取得專業證照必須之研習(訓練)及考試得申請補助證照研習(訓練)報名費、學分費、證照考試費。
(二)
獎勵證照考取:本辦法獎勵教師考取之專業證照分為A級、B級及C級,共3個等級。
1.
A級: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甲級證照、教育部技職司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及筆試科目對照表」明訂之甲級證照或勞動力發展署、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政府機關所發之同等專業技能證照。
2.
B級: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證照、教育部技職司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及筆試科目對照表」明訂之乙級證照或勞動力發展署、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政府機關所發之同等專業技能證照。
3.
C級:經系(中心)會議審議通過認定為可提升教師專業能力之各項證照。
(三)
針對相同證照之獎補助:申請人僅得就獎勵證照考取或補助證照研習考試相關費用兩者中,擇一申請核發,不得重複領取。
三、
獎助標準:
(一)
補助證照研習考試相關費用:每位教師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則。
(二)
獎勵證照考取:
1.
A級:每張證照最高獎勵金額以新臺幣4萬元為原則。
2.
B級:每張證照最高獎勵金額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
3.
C級:每張證照最高獎勵金額以新臺幣6千元為原則。
第五條
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
申請期限: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申請。
二、
申請方式:
(一)
申請補助證照研習考試相關費用之教師,須於申請期限前檢附「獎助教師取得專業證照申請表」提出申請。
(二)
申請獎勵證照考取之教師,申請以證書起始日期為基準,於獲證3年內檢附「獎助教師取得專業證照申請表」及證照文件影本,攜同正本提出申請,正本驗畢歸還。內容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恕不予受理。
三、
申請限制:
(一)
同一張證照以獎助1次為限。
(二)
一試兩照者僅能擇一申請,以資格換證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
每位教師每年最多可申請1張C級專業證照之獎助。
第六條
審查方式:
獎助申請案採隨到隨審方式,初審由教務處進行審核,初審結果提送教師學術研究獎勵補助專責小組複審,審核通過後予以補助。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得以教育部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款、教育部其他相關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獎助金額得視當年度預算情形酌予調整。申請採先到先受理原則,經費用罄後即不再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