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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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第一條 |
為貫徹「增進人與自己、社會、自然之和諧關係」之理念,推展本校通識教育,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設置「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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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中心為本校一級學術單位,置主任1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任期以3年為原則;得連任1次。並置教師及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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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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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中心下設國文、英文、歷史、法政社會、生活智能、體育及全民國防教育等教學群,並得視教學需要,增設或合併若干教學群,負責該學術領域課程之開設、教學研究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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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中心設「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相關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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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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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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