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財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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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廢止
一、
本中心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中心會議決議設置之。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規劃本中心年度預算及他項收支。
(二)
執行本中心預算及他項收支。
三、
本會置委員五人,設召集人一人,選任委員四人,由國文、歷史、憲法、通識、體育等教學組各推舉一人,召集人由選任委員推舉產生。
四、
本會召集人選任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義務職。
五、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委員互推一人暫代主席。
六、
本會規劃事項須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七、
預算及他項收支之執行,另訂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之。
八、
本設置要點須經中心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