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財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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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一、 |
本中心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中心會議決議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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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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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置委員五人,設召集人一人,選任委員四人,由國文、歷史、憲法、通識、體育等教學組各推舉一人,召集人由選任委員推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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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會召集人選任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義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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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委員互推一人暫代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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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會規劃事項須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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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預算及他項收支之執行,另訂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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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設置要點須經中心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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