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理工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理工學院
業務承辦人: 劉惠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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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朝陽科技大學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設置「理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審議學院所屬各系之課程規劃相關事項。
二、
審議學院所屬各系專業必、選修課程及學分數。
三、
審議學院所屬各系跨系之課程。
四、
協調與整合全院的開課資源及師資。
五、
其他須提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委員由院長、院秘書及各系課程委員會召集人組成之;並請本院學生代表列席參加。
第四條
本會主席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任期為1年,期滿後得連任。委員為義務職。
第五條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由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派1位代理主席,主持會議。
第七條
本會於各系分設系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各系自訂之。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應經系務會議、院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必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核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