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理工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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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理工學院 |
業務承辦人: | 劉惠盈 |
第一條 |
依據「朝陽科技大學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設置「理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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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之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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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委員由院長、院秘書及各系課程委員會召集人組成之;並請本院學生代表列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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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主席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任期為1年,期滿後得連任。委員為義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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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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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開會時由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派1位代理主席,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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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於各系分設系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各系自訂之。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應經系務會議、院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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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必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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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核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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