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申請增減調整院所系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作業要點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洪佩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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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申請增減調整院所系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增減調整院所系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
考量國家建設及地方產業需求,注重學生未來就業發展。
(二)
因應社會變遷及職場需求,發展具前瞻性、實務性所系。
(三)
配合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及學校特色,考量軟硬體教學設施、專任師資素質水準、學生就業情形、招生情況等辦學資源條件,整合現有規模及資源。
三、
本校「增減調整院所系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審查會議)由校長主持,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人力資源長、財務長及副教務長與會,並請提出申請案之單位主管或推薦之教師列席說明。
四、
本校新增院所系學位學程作業程序:
(一)
新增設系(含學士學位學程)或增設博、碩士班(含博、碩士學位學程),由成立後所屬院級單位依據本校中程發展計畫中增設所系之規劃提出,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彙整院內申請案,排列優先順序,連同「申請計畫書」交教務處。
(二)
教務處彙總各學院申請案,召開審查會議審議通過全校提報增設所系案名、案數及優先順序。
(三)
本校新增設系(含學士學位學程)或增設博、碩士班(含博、碩士學位學程)及其優先順序,須經審查會議審議通過,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於招生前2年依教育部規定日程報部核定。
五、
本校停招、改名及整併院所系學位學程(含任一學制)作業程序:
(一)
現有院所系班(含學位學程),應經系(所)務級會議通過後,提報所屬學院。
(二)
各院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各院系需與師生充分溝通宣導,以保障師生應有權益。各院應彙整院內申請案,將院、系(所)務級會議紀錄及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及學生說明會資料(含活動照片、師生簽到表)繳交教務處。
(三)
教務處彙總各學院申請案,召開審查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提報校務會議決議,決議通過後並依教育部規定日程報部核定。
六、
本校院所系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招生名額分配表,須經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後,並依教育部規定日程報部核定。
七、
本校申請增設院所系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其附表所規定之「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等規定。
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