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急難扶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學生發展中心
業務承辦人: 謝念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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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屆第6次董事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協助遭逢重大變故的本校學生,得以繼續求學及生活,特設置急難扶助基金,並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急難扶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主辦單位:學生事務處。
第三條
申請條件:就讀本校之學生家中突遭重大變故,致影響其繼續求學或生活者。
第四條
申請時間:隨時接受申請。
第五條
申請程序:
一、
全校教職員工均得填寫急難扶助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失業證明、清寒證明、住院、診斷或死亡證明等)。
二、
經導師、系主任簽註後,送交學生事務處業管單位轉校長核定。
第六條
扶助金致送原則及金額:
一、
學生因公發生事故而死亡者扶助新台幣(以下同)6萬元,重傷者扶助2萬至5萬元。
二、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而死亡,致送家屬慰問金1萬元。如家境清寒者則致送家屬慰問金2萬至5萬元。
三、
家庭遭遇特殊事故者,得視個案酌送下列金額:
(一)
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扶育者扶助5萬元為上限。
(二)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死亡,致無力扶育者,扶助5萬元為上限。
(三)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因長期疾病或意外而同時無法工作,扶助5萬元為上限。
(四)
學生本人或父母一方因長期疾病或意外而無法工作,扶助4萬元為上限。
(五)
其他家境清寒特殊情況者,扶助6千至5萬元。
(六)
非屬前述事故之特殊情事,得以專簽申請,經校長核定後予以扶助。
四、
申請人應於學生家庭發生事故後半年內提出申請。同一原因事件以扶助1次為限。
第七條
經費來源:本急難扶助基金除每年由學雜費提撥之獎助學金編列預算外,並接受社會各界人士或團體捐贈。
前項急難扶助基金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董事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