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
法規類別: 生活輔導組
業務承辦人: 許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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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等四種學生就學補助。
三、
申請助學金者,應符合教育部所訂家庭經濟及成績資格,得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四、
申請生活助學金者,應符合教育部所訂家庭經濟及成績資格,得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
學校依預算補助金額規劃生活助學金名額,以家庭年收入較低者優先核給。
獲得補助生活助學金學生應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上限為每週服務8小時,每月30小時,如因課業等因素無法完成,得擇期補做。以校內服務為限,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管制考核,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或考核不佳者,列入次學年度申請准否之參考。
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成績條件,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得減免「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月3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
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領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者。
學生服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格即行取消:
(一)
休學、退學者。
(二)
受記大過處分者。
(三)
生活服務學習態度不良者。
五、
申請緊急紓困助學金者,應符合本校所訂「學生急難扶助實施辦法」之規定,得向學生事務處學生發展中心申請。
六、
申請住宿優惠者,應符合本校所訂「弱勢學生助學免費住宿實施要點」或「學生宿舍床位分配作業要點」之規定,得向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申請。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