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獎助教師編製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創新教學中心
業務承辦人: 陳采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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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提升教學品質,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充實教學內容,鼓勵教師改進教學方法,編製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獎助教師編製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助對象:凡本校專任(案)教師,均可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獎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近3年內自行開發編纂之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且使用於本校已開設之課程。
二、
同一申請人申請科目未曾接受校內、外其他相同性質之獎補助者。
三、
曾獲得本辦法獎助之優良教材,內容經修訂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
本辦法獎助之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必須為已製作完成之教學教材。發展中之未完成教材,不在獎助範圍之內。
五、
廠商所提供之數位教材及教學軟體不得提出獎助申請。
第四條
本辦法所訂之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獎助範圍如下:
一、
專書:已公開發行3年內之著作專書,須載明為本校教師編纂,內容適用作為大專用書。
二、
本校教師自製教材:
(一)
自編講義。
(二)
實驗或實習手冊、題庫及題解。
(三)
多媒體及數位化教材:簡報(Powerpoint)、投影片、幻燈片、教學DVD/VCD、3D多媒體設計、自製教學軟體、錄影帶及教學網站等。
三、
產學合作與研究成果反饋教材:至少應包含一個教學主題、單元或三週課程所需之教材為原則。
四、
其他。
第五條
各教師所提獎助申請案,應經系、中心送教務處辦理,提出申請之教師應於申請時,檢具申請表、授權書和裝訂完整之書面及成果資料一式2份,以為評審之依據。
第六條
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由本校專任(案)教師2人以上共同編製者,限由主要1人提出申請並檢附本校教師共同編製人之同意書。
第七條
申請獎助之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應具完整教材內容說明與架構:
一、
清楚說明教材宗旨、架構及其內容主題。
二、
清楚說明教材目標,應包含學習者將獲得的知識、技能與態度。
三、
該教材不需專業協助即可自行學習或提供清楚的指引引導學習。
四、
教材的內容正確無誤。
五、
教材各單元份量適宜且完整。
六、
清楚說明教材版權。
七、
教材內容提供相關學習補充教材與資源。
八、
以曾獲得本辦法獎助,但內容經修訂達二分之一以上之教材申請獎助者,應檢附修訂前後對照表。
第八條
評審作業:
一、
初審:初審委員由教務處敦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依據評審表之評審項目進行評審。
二、
複審:初審結果提送獎勵補助審核委員會複審。
第九條
評審項目如下:
一、
內容豐富、資料完整。
二、
實務應用價值高。
三、
符合教學目標及學生程度。
四、
教材新穎有益學生研習。
前四項評審項目分別各佔總分25%。
第十條
獎勵方式:各院、中心分別擇優取前三名及佳作獎若干名為原則,獲獎教師將致贈獎狀及獎金。獎金分配如下:
一、
第1名:獎助金額新臺幣2萬元。
二、
第2名:獎助金額新臺幣1萬8仟元。
三、
第3名:獎助金額新臺幣1萬5仟元。
四、
佳作獎:獎助金額依當年經費狀況扣除前3名所支用之總金額,剩餘經費依比例分配。
本辦法所需經費得以教育部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款、教育部其他相關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 第一項各款之獎助金額及名額得視當年度經費狀況酌以調整;獎助名額亦得依當年度遴選情形從缺。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院、中心若有從缺之情形,經費額度則併入佳作獎分配。
第十一條
凡獲獎之教師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獲獎教師應積極參與教學相關之觀摩與研討活動,互相交流。
二、
應將獲獎教材1份移送圖書館館藏,並1份留存教務處3年提供備查。
三、
獲獎之教材或教學參考資料,教師應自行將教材電子檔傳送本校機構典藏系統典藏,並授權該系統運用,授權書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