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防治性騷擾,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友善環境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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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教職員工生發生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之性騷擾事件者,適用本規定。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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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規定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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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校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辦理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推動工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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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校有關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的審議及調查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負責處理。委員設置、開會處理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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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本校人力資源處提出。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
本校於接獲第一項申訴時,應通知臺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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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本校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係屬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案件,應同時副知臺中市政府。
接獲加害人非屬本校教職員工之性騷擾申訴案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中市政府。
校長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時,申訴人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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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人力資源處應於接獲申訴案3日內將該案件移由性平會調查處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性平會應自接受移送申訴案件到達7日內開始調查,並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如為不受理之決議,應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送交本校相關單位審議;如懲處建議及處理對象非本校員工者,應函知其服務機關(構)、僱用人或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及申復或再申訴等救濟途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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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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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申訴人於案件評議期間撤回申訴,應以書面為之,送達性平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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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學校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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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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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非本校教職員擔任調查人員與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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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辦理申訴案件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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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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