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外語課程抵免學分實施要點
法規類別: 語言中心
業務承辦人: 黃美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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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學生通過各項校外外語能力檢定測驗,提升就業力,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外語課程抵免學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凡本校非應用外語系之日間部及進修部四技學生,外語能力已達下列各項標準之一者,得申請抵免外語課程學分:
一、
於入學日之前2年以內,或入學後達到本校「外語檢定測驗抵免外語課程學分標準表」(如附表)所列標準者,得於修業期間持測驗成績單或證書(明),於每學期規定之抵免學分申請期限內辦理外語課程(不含各系開設之專業外語課程)學分抵免。
二、
於入學日之前3年內曾在英語系國家求學2年以上,持相關修業證明經開課單位核定者,日間部得申請抵免生活英文及職場英文;進修部得申請抵免基礎英文及實用英文。
第三條
前條本校「外語檢定測驗抵免外語課程學分標準表」之各類外語能力檢測之級數成績標準,由語言中心依各檢測機構規定之標準訂定,並於陳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