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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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註冊組 |
業務承辦人: | 呂采霓 |
第一條 |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開拓學生學習視野,並培養學生第二學術專長,並增加畢業競爭力,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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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各系得互為輔系、所(以下簡稱輔系),其設置輔系後可接受輔系學生之名額、標準、條件及課程規劃由各系訂定,並經系院相關會議、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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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凡本校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得自一年級第2學期起至四年級第1學期止(不含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下一學期起修讀本校其他系或他校同級之輔系。
凡本校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班學位之學生得自一年級第1學期起至第二年第1學期止,申請下學期起修讀本校其他系、所同級或向下一級之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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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校學生申請選修輔系,應於每一學期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持在校歷年成績單與申請書先向原肄業主系提出申請,經審查認其確具選讀輔系能力者,送請所選輔系系主任同意後,再送教務處註冊組彙送教務長核准。如有在申請輔系前已修之輔系必修科目學分,得經輔系審查同意後,予以追加採認。
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他校輔系時,以簽有校級學術合作協議或訂有輔系相關合作辦法之學校為原則,並依雙方學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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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各系設置輔系時,應就該系課程規劃表中指定專業必修或選修科目學士班至少20學分,碩、博士班至少9學分做為輔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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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學生選修輔系課程應於每學期註冊時與主系課程同一次選修,輔系與主系學分數合計每學期學分上限應依本校「選課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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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大學部學生其輔系之課程視為選修科目。
學生加修輔系規定之科目學分,如所屬系有相同或相近科目時,得由加修系認定後准予兼充,如有不得兼充、或兼充後學分學士班輔系而不足20學分者(主系與輔系科目名稱內容均相同時最多可再抵免3學分),碩、博士班輔系不足9學分者,應由輔系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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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學位證書加註輔系名稱,取得他校學士班輔系者加註所屬學校、輔系名稱,不另授予學位,但畢業時尚未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其學位證書不加註輔系名稱。如修業年限未屆滿而欲留校補修輔系科目與學分,應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或進修教學組辦理延長修業年限。
碩、博士班學生不得因修讀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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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凡選定輔系之學生,其每學期學業成績應以其主系及輔系課程與學分合併計算,學士班學生如所選修輔系課程不及格,應依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但輔系應修專業科目學分如有缺修或不及格時,不得請求抵修或免修。碩士班學生修讀學士班輔系,其輔系科目成績列計方式依照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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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凡選修輔系之學生如修業年限屆滿應畢業時,其主系應修最低畢業學分內如有自由選修之科目學分不足時,可於畢業最後一學期畢業自審期限內至畢審系統登錄放棄選修輔系資格,而以其所選修輔系科目學分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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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未修足輔系之科目學分,不得申請發給有關輔系之任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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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時,應繳交學分費。日間部學生因修讀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9學分(含)以下者繳交學分費,在10學分(含)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進修部學生修讀輔系者一律繳交大學部課程之學分學雜費(以學時計收)。
碩、博士班學生修讀下一級輔系者,除應依規定繳交學雜費外,另應依規定繳交下一級課程之學分費(以學時計收)。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則依加修輔系學分費標準繳交學分費(學時)或學分學雜費(以學時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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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學生修習輔系時,除需依照本辦法實施外,仍需符合所修輔系該系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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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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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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