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國際創意競賽參賽補助辦法 |
---|---|
法規類別: | 創新教學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孟環真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本校為鼓勵師生參加國際發明、設計競賽,培植與提升創意設計能力,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國際創意競賽參賽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凡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具本校學籍學生或其他參與本校研究計畫之人員,以「朝陽科技大學」名義,參與國際發明、設計競賽者,得提出申請。
|
||||||||||||||
第三條 |
本辦法補助之申請由國際創意競賽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負責審核,行政業務由創新教學中心執行(以下簡稱本中心)。審查小組召集人由教務長擔任,成員依國際競賽性質與參賽作品類型,由召集人推薦校內外專業人士3至7人,經校長同意聘任之。其職掌與義務如下:
|
||||||||||||||
第四條 |
審查小組會議每學年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五條 |
申請類別及程序:
|
||||||||||||||
第六條 |
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簡報說明。
|
||||||||||||||
第七條 |
補助原則:
|
||||||||||||||
第八條 |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如下:
如有違反前項情事者,應繳回補助項目費用;但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緊急事故,經校長簽核同意者除外。
|
||||||||||||||
第九條 |
本辦法補助之作品,其專利技轉權利金及其他衍生利益,於扣除相關稅金、規費與本辦法補助項目費用後,其分配比例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辦理。
|
||||||||||||||
第十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或由本中心依權責辦理。
|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