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國際創意競賽參賽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創新教學中心
業務承辦人: 孟環真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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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師生參加國際發明、設計競賽,培植與提升創意設計能力,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國際創意競賽參賽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具本校學籍學生或其他參與本校研究計畫之人員,以「朝陽科技大學」名義,參與國際發明、設計競賽者,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之申請由國際創意競賽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負責審核,行政業務由創新教學中心執行(以下簡稱本中心)。審查小組召集人由教務長擔任,成員依國際競賽性質與參賽作品類型,由召集人推薦校內外專業人士3至7人,經校長同意聘任之。其職掌與義務如下:
一、
補助資格審查,包括作品內容、競賽種類、參賽類別、補助項目以及申復事宜。
二、
審查小組成員應簽署保密合約書,對創作者內容予以保密,不得對外公開。
第四條
審查小組會議每學年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申請類別及程序:
一、
國際發明競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每年度著名國際發明展,或經審查小組核定之國際發明展。申請程序:
(一)
本校學生:申請人必須通過校內競賽評選之獲獎作品,由本中心提送審查小組審核辦理。
(二)
本校教職員工或其他參與本校研究計畫之人員:申請人應先取得專利申請案號或公告案號後,方可提出申請。
二、
國際設計競賽:教育部公告「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一覽表」中所列之一等獎競賽。申請程序:
(一)
本中心徵件:配合本中心公告各類競賽徵件時程,提送作品至審查小組審核辦理。
(二)
自行報名:未經校內徵件自行報名獲獎者,應於獲獎公告日1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同意書、作品圖檔、獲獎證明等文件提出申請。
第六條
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簡報說明。
第七條
補助原則:
一、
參展(賽)作品未獲其他公、民營機關、校內其他單位核定補助者,予以補助。
二、
補助項目包括:
(一)
參展(賽)作品所需之費用如專利申請費、領證費、前3年年費、攤位費、審查費、參展(賽)報名費、翻譯費、海報(含專刊、小手冊)與短片製作費、貨物托運費、國際郵寄運費及雜費等。
(二)
國際發明競賽每件作品補助材料費以新臺幣3萬元為上限。
(三)
出國團費以作品為單位,每件作品補助一位創作人為原則。
三、
以本校名義報名但未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而獲獎者,僅補助獲獎後之後續費用,不另回溯前期費用。
四、
上述補助項目依當年度預算金額以通過審查獲獎者優先補助為原則,直至預算用罄為止。
第八條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依主辦單位規定提供專利申請資料、參展(賽)報名表件、作品、模型、海報、小手冊、短片、圖面等。
二、
申請人為具本校學籍學生者應配合本中心進行賽前相關訓練。
三、
義務出席亞洲地區參展(賽),其他地區得由本中心推派代表前往。
四、
由本中心補助之參展(賽)作品、獎牌、獎座、獎狀與年鑑,統一由本校保存。
五、
競賽流程中,對其作品內容負說明及答辯之責。
六、
無償配合本校實施該作品之行銷推廣。
七、
申請人保證無抄襲等不法手段,如致侵害他人權益或涉訟時,應負一切責任及賠償損害。
如有違反前項情事者,應繳回補助項目費用;但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緊急事故,經校長簽核同意者除外。
第九條
本辦法補助之作品,其專利技轉權利金及其他衍生利益,於扣除相關稅金、規費與本辦法補助項目費用後,其分配比例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或由本中心依權責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