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獎助教師製作教具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創新教學中心
業務承辦人: 陳采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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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鼓勵教師製作教具,豐富教學內容,以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及動機,提升教學效能,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獎助教師製作教具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助對象:本校專任(案)教師且申請作品未曾接受校內、外其他相同性質之獎補助者。
第三條
獎助標準:近3年內由教師自行開發與研製之教具,且實際應用於本校已開設之課程,每年度擇優取前3名及佳作獎若干名為原則。第1名獎勵金新臺幣20,000元;第2名獎勵金新臺幣18,000元;第3名獎勵金新臺幣15,000元;佳作獎勵金為扣除前3名之獎勵金後再行分配為原則。並依經費狀況排定順序獎助,製作教學教具所需之材料費亦不在本辦法獎助之列。獎助範圍包括:
一、
實體模型。
二、
教學器材。
三、
示教板組。
四、
海報(含掛圖、圖表)。
五、
教學標本。
六、
教學圖卡。
七、
其他類。
本辦法所需經費得以教育部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款、教育部其他相關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
第四條
各教師所提獎助申請案,應經由系、中心送教務處辦理,提出申請之教師應於申請時,檢具申請表、作品說明書及完整之成果作品。
第五條
評審作業:
一、
初審:初審委員由教務處敦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依據評審表之評審項目進行評審。
二、
複審:初審結果提送獎勵補助審核委員會複審。
第六條
獲獎教師應積極參與教學相關之觀摩與研討活動,互相交流,並將獲獎作品自行留存3年提供備查,且獲獎作品應配合校內活動公開展示。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