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碩、博士班入學成績優異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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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註冊組 |
業務承辦人: | 呂采霓 |
第一條 |
為提升研究素質,並鼓勵優秀學生就讀本校研究所,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碩、博士班入學成績優異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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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研究生符合下列資格者,頒發入學績優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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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符合上述入學獎助學金資格或本校其他入學獎助學金者,僅可擇優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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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符合上述入學獎助學金資格之碩、博士班學生亦可申請擔任教學助理,助學金以碩士生每月新臺幣5,000元為原則,博士生每月新臺幣10,000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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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研究所入學獎助學金發放方式及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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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如在學期中休學或退學,且該學期之獎助學金已領取者,則必須退回當學期已領之獎助學金(以前各學期已領之獎助學金無須繳回)。未領滿4學期辦理復學者,仍可續領本辦法所述之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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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校學雜費提撥之獎助學金項下編列,獎助學金金額依當年度之預算,由教務處會簽學務處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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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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