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碩、博士班入學成績優異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呂采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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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提升研究素質,並鼓勵優秀學生就讀本校研究所,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碩、博士班入學成績優異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資格者,頒發入學績優獎助學金:
一、
凡本校應屆之大學部畢業生且學業成績在該班前10%,參加本校當學年度之日間部碩士班甄試或考試入學錄取且同年就讀者,每學期發放新臺幣20,000元之獎助學金,至多發放4學期(新臺幣80,000元)。
二、
凡本校應屆之大學部畢業生且學業成績在該班前20%,參加本校當學年度之日間部碩士班甄試或考試入學錄取且同年就讀者,每學期發放新臺幣15,000元之獎助學金,至多發放4學期(新臺幣60,000元)。
三、
凡本校應屆之大學部畢業生且學業成績在該班前40%,參加本校當學年度之日間部碩士班甄試或考試入學錄取且同年就讀者,每學期發放新臺幣10,000元之獎助學金,至多發放4學期(新臺幣40,000元)。
四、
凡本校應屆之大學部畢業生且學業成績在該班前60%,參加本校當學年度之日間部碩士班甄試或考試入學錄取且同年就讀者,每學期發放新臺幣5,000元之獎助學金,至多發放4學期(新臺幣20,000元)。
五、
參加本校當學年度之日間部博士班甄試或考試入學錄取且同年就讀者,每學期發放入學績優獎助學金新臺幣30,000元,至多發放4學期(新臺幣120,000元)。
六、
第二學年起,碩、博士班第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未達75分以上者,則不予核發獎助學金。
第三條
符合上述入學獎助學金資格或本校其他入學獎助學金者,僅可擇優擇一申請。
第四條
符合上述入學獎助學金資格之碩、博士班學生亦可申請擔任教學助理,助學金以碩士生每月新臺幣5,000元為原則,博士生每月新臺幣10,000元為原則。
第五條
研究所入學獎助學金發放方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
受獎身分須為一般生(不含產碩專班生),且就讀期間無專職工作。
二、
獎助學金於每學期第13週發放。
第六條
如在學期中休學或退學,且該學期之獎助學金已領取者,則必須退回當學期已領之獎助學金(以前各學期已領之獎助學金無須繳回)。未領滿4學期辦理復學者,仍可續領本辦法所述之獎助學金。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校學雜費提撥之獎助學金項下編列,獎助學金金額依當年度之預算,由教務處會簽學務處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